2青年涉荃灣襲警等被控 官以證物存點疑剔除3汽油彈樽呈堂
2021-10-25 15:16
前年10月有網民發起「18區開花」行動,2名青年涉在荃灣襲擊警員及藏有錘子、行山杖等物品,被控襲警及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5罪,今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彭亮廷今早開庭先解釋早前從證物中剔除疑是從兩名被告背囊中搜到的3個汽油彈樽的裁決理由,指證物連鎖性有疑點,故不接納呈堂。
彭官首先解釋剔除3個汽油彈樽呈堂的理據,指法庭只能依賴警員的證供可信性,惟控方沒有嚴謹舉證證物連鎖性,並提出5項質疑,認為警方處理證物手法有問題。包括負責警員沒有在兩名被告前用貴重財物袋封存證物,警員沒有與被告確認證物及要被告簽名確認證物內容,警員沒有在記事冊或證人陳述書實時紀錄,反而在案發後15個月才紀錄,警員在沒有同袍或上司見證下隨意打開證物,過程中或已掉亂液體,以及警員在無人見證下自行再度包裝證物。彭官指使用貴重財物袋的用意是確保證物沒有受不當或不法干預,封存過程亦須被告簽署確認。
彭官認為警方沒有就處理危險品或易爆品證物訂立指引,並對警員在取得汽油彈後將液體倒至另一容器的手法存疑。
彭官又認為,警方紀錄問題及遺失綁在汽油彈樽上的橡筋引發更深層問題,包括證物警員曾堅稱從未遺失2條橡筋,其首份口供紙及記事冊亦清楚記載2條橡筋綑於瓶上,惟後來第2份口供紙突然不再提及橡筋,彭官推論有人吩咐警員那樣做,或是草擬一份口供紙供其照抄。另外,警員首份口供紙沒有提及過將汽油彈樽帶往停車場,故對警員的證供有莫大保留,不排除警員沒有到停車場處理證物,或處理證物時有他人在場。最終基於證物連鎖性有不能移除的疑點,而控方未能合理解釋,故剔除3個汽油彈樽呈堂。案件下午續裁決。
容俊熙(20歲,大學生)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華都中心一樓58號舖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子、4個打火機及一把剪刀,並襲擊高級警員馮偉豪及警員林詠超;冼家權(27歲,工程師)則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丫叉、一些金屬珠、一支行山杖、一個火機及一把剪刀,並襲擊高級警員馮偉豪。
法庭記者:陳曉欣
建立時間15:03
更新時間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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