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皓桓稱「預咗被拉」 非法集結加監一月

2021-10-27 05:30

陳皓桓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入獄三個月。
陳皓桓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入獄三個月。

  (星島日報報道)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於前年九月十五日在港島參與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裁判官鄧少雄時指,陳雖然沒有暴力行為,但他在現場受訪時公然呼籲公眾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遊行亦導致當日港島主要幹道要臨時封閉,逾百條巴士及小巴路線須改道或停駛,二十二組交通燈損壞或熄滅。考慮到控方檢控延誤及案中暴力及破壞程度均比六.一二包圍警總案性質較輕,乃判陳入獄三個月,當中兩個月與另四宗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陳僅加監一個月,即五宗案件共囚二十二個月。

  被告陳皓桓認罪時指自己「敢做敢認」,法庭書記宣讀控方案情後,問被告是否同意案情。陳回應指:「被人拉我非常之同意;被人兩年後告我,我非常之同意。我同意陳同佳未坐監,而我已經坐咗監。」

  鄧官指,考慮量刑時主要參考六.一二包圍警總一案,雖然辯方力陳被告沒有在遊行中作出暴力行為,但被告受訪時公然呼籲公眾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當日港島區主要道路要臨時封閉,港鐵亦關閉了金鐘站、銅鑼灣及灣仔站,另外共逾百條巴士及小巴路線須改道或停駛,二十二組交通燈損壞或熄滅。

  鄧官指考慮到本案的暴力及破壞程度均比周庭案輕,將量刑起點訂為六個月,考慮到認罪及控方延遲檢控,終判陳入獄三個月。另基於陳案發時沒有案底及本案控罪與其他案控罪相近,鄧官在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下,將其中兩個月刑期同期執行。連同早前已判刑的四宗未經批准集結案,陳的總刑期為二十二個月。

  辯方大律師黃宇逸指,希望法庭就被告當日遊行是為公民抗命,控罪不涉及暴力元素以及控方嚴重檢控延誤三方面考慮採納較輕刑罰。被告當日遊行是履行公民抗命,堅守和理非原則表達訴求,亦勇於承擔後果。其次被告沒有煽惑或致使他人作暴力行為,望法庭集中考慮被告個人行為,並援引六.一二包圍警總一案,指被告只是遊行參與者,即使有人在遊行期間使用暴力,但被告未被控煽惑罪,法庭不應將案中的暴力行為歸咎於他。

  案情指,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於前年九月向警方申請於案發日舉行主題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撤回八.三一、落實雙普選」的公眾集會及遊行被拒,上訴遭駁回。被告在案發當日下午身穿寫有「公民抗命」黑衣到銅鑼灣一帶,接受傳媒訪問時表明「我今日並唔係行街,我係遊行嘅」、「我預咗畀人拉,預咗畀人告」。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〇二〇——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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