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夥同犯罪」不適用暴動案 如在場鼓勵可視為協助教唆而被定罪
2021-11-04 10:19
前年7月28日暴動罪脫夫婦中的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盧建民,2案早前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裁決或左右日後2罪定罪門檻,影響數以百計示威者案件裁決,案件今早於終審法院公布判決。
終審庭裁定檢控毋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而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夥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責任,惟如身處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暴動而被定罪。
終審庭強調如鼓勵或促進暴動或非法集結,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判以相等於主犯的刑罰,並裁定如曾協議共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預見實行計劃會干犯更嚴重罪行時,根據延伸形式的「夥同犯罪計劃」,參與者或需負上更嚴重罪行的法律責任。終審庭另駁回盧建民定罪上訴。
案件爭議包括是否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以及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岑耀信勳爵共同審理。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早前提出須以聚集具備共同目的來定義聚集暴動群眾,明確指控被告罪責,避免控方模糊犯案指控或濫控,無空間應用「夥同犯罪」原則。而律政司一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另指近年犯案集結非常流動,參與者較以前更富經驗,有首腦有把風有物資補給,參與者之間自發地建立共識,事前在網上或Telegram等達成協議,如不套用「夥同犯罪」原則,則會使相關法例失效。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09:21
更新時間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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