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裁定「夥同犯罪」不适用暴动案 如在场鼓励可视为协助教唆而被定罪

2021-11-04 10:19

案件今早将于终审法院公布判决。
案件今早将于终审法院公布判决。

前年7月28日暴动罪脱夫妇中的汤伟雄以及2016年旺角暴动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卢建民,2案早前终极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夥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等,裁决或左右日后2罪定罪门槛,影响数以百计示威者案件裁决,案件今早于终审法院公布判决。

终审庭裁定检控毋须证明暴动群众为「共同目的」而聚集,而暴动和非法集结罪中「夥同犯罪」原则并不适用,单纯身处现场并不招致任何刑事责任,惟如身处现场透过说话、标记或行动提供鼓励,则可因「参与」或协助及教唆暴动而被定罪。

终审庭强调如鼓励或促进暴动或非法集结,可以按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判以相等于主犯的刑罚,并裁定如曾协议共同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并预见实行计划会干犯更严重罪行时,根据延伸形式的「夥同犯罪计划」,参与者或需负上更严重罪行的法律责任。终审庭另驳回卢建民定罪上诉。

案件争议包括是否须证明暴动群众为「共同目的」而聚集,以及暴动和非法集结罪中「夥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等,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岑耀信勋爵共同审理。上诉方代表资深大律师李志喜早前提出须以聚集具备共同目的来定义聚集暴动群众,明确指控被告罪责,避免控方模糊犯案指控或滥控,无空间应用「夥同犯罪」原则。而律政司一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另指近年犯案集结非常流动,参与者较以前更富经验,有首脑有把风有物资补给,参与者之间自发地建立共识,事前在网上或Telegram等达成协议,如不套用「夥同犯罪」原则,则会使相关法例失效。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09:21
更新时间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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