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終極上訴|5法官維持上訴庭判決 《丁屋政策》屬合憲
2021-11-05 10:22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的兩種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但上訴庭在今年初改判申建丁屋的現有三種方式均為合憲。「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上月進行了兩日審訊,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今頒布判詞,一致駁回上訴,維持上訴庭判決,即《丁屋政策》屬合憲。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丁屋政策》受到法例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故丁權是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而丁權亦屬於基本法第40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之內。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40條旨在保護1898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基本法》第40條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而條文中「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法性,如此酌情權被合法行駛,丁權便屬合法。終院亦指「合法」並非意指歧視不存在,而在新界原居民權益的特殊議題上,不應應用《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等反歧視條文。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上訴人為郭卓堅,由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代表;有利害關係方為新界鄉議局,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
《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實施,受惠的原居民能以三種方式申請建造丁屋: (一) 私人協約方式、(二)免費建屋牌照、(三)換地方式。上訴方認為《丁屋政策》重男輕女,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應屬違憲,亦認為《丁屋政策》對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的差別對待並不合理,違反《普通法》原則「不公平待遇應被視為不合理」。
政府方認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本身已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認爲「合法」並不代表沒有「歧視」,而《基本法》則一直保障新界原居民丁權。鄉議局一方認為《丁屋政策》在《基本法》通過時受司法認可,多年來沒有人作出挑戰,而《基本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均保障《丁屋政策》的合法性。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0:04
更新時間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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