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同袍信用卡買iPhone 警長判囚22個月

2021-12-31 14:06

被告劉晉寧。資料圖片
被告劉晉寧。資料圖片

上水警署警長前年2月竊取同袍信用卡,並圖以假亂真,在對方換卡後再偷走新卡消費,包括購入3部iPhone XS。他早前承認盜竊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等6罪,辯方就此2度求情,案件延至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勞潔儀指,被告作為警員,卻沒有顧慮犯案後果,表明不會接納他的解釋,而且他少於兩週內接連犯案,遂判其監禁22個月。

勞官指出,被告若果真在首次犯案後有悔意,便應直接銷毀該卡,而非換上已不能使用的舊卡,認為他的犯案情節比一般路不拾遺更甚,明顯是經過考量。但接納其動機出於壓力龐大,心理質素受影響,被告重犯機會低,故酌情減刑。辯方又透露,被告的妻子涉及一宗廉署案件,擔憂若她罪成,會無人照顧年幼的兒子。

案情指,被告在2019年2月11日在儲物櫃盜取其同袍梁樂倫信用卡後,兩度在麥當勞消費6元以作「試卡」,梁及後申請新卡,但被告在2月25日將其盜走,記錄顯示其中有未獲授權交易,包括在Apple Store購買的三部iPhone XS。梁發現後註銷新卡,被告再度把它換成舊卡。被告終在同年3月被捕。早前的求情陳詞則指,被告事發前是一名負責任及勤奮的父親和警員,工作表現出色,為人有責任感,「可說是隊中的模範榜樣」。但案發後「不但沒有笑過,每天回家更很愁緒」。

被告劉晉寧(36歲)承認於2019年2月11日至25日,盜竊兩張屬於梁樂倫的恒生銀行信用卡,並於2019年2月28日,從旺角好望角大廈地下麥當勞快餐店內,偷竊一項價值11元的麥當勞物品。他另承認於2019年2月26日至3月2日,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和尖沙嘴廣東道蘋果店內,3次訛稱自己是信用卡卡主而騙取3部iPhone XS。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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