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叔40年前漁船上多次性侵3表姪女罪成 非禮強姦5罪成判囚10年
2022-01-04 11:21
40年前年僅7歲至11歲的3姊妹,在父親漁船上遭表叔性侵,陪審團早前裁定表叔4項非禮及1項強姦罪成,辯方今在高等法院為被告求情時指,被告工作穩妥及照顧家人,陳仲衡法官指此亦不能視為法律上的正面良好品格,辯方指被告有大腸瘜肉及耳鳴等問題,陳官反駁此類疾病懲教署可提供適合治療,並強調本案非禮案情嚴重至接近強姦。陳官聽取辯方求情後需時考慮,案件押下午判刑,被告被判非禮強姦五罪成,判囚10年。
陳仲衡法官下午判刑時指,58歲被告T.F.M.沒有接受過任何教育,事發後成家立室,與妻子育有4名子女。他們一家與事主一家有接觸及來往,案件事發至今近40年,被告多年來沒有被繩之於法,只是有一項非法賭博罪案底,3名女事主X、Y、Z在事發多年後決心挺身而出指證被告。根據X、Y、Z三人的受害人創傷報告中,可見X和Z事隔近40年仍需心理治療,可知被告的對3人造成極大傷害。
陳官考慮到本案3名受害人的利益、刑罰阻嚇性、罪行性質、犯罪手法,亦指出被告兩度非禮X是把陰莖進出X的陰道,而被告食髓知味,在非禮X後一天隨即強姦當年年僅7歲的Z,但亦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屬初犯,而且事隔近40年,最終認為5罪判囚10年已足以反映被告刑責。
現年58歲的男被告T.F.M.原被控5項非禮罪及1項強姦罪。3名女事主X、Y、Z分別出生於1976年、1969年及1979年,她們一家八兄弟姐妹,Y是二女、X是五女、Z是七女。控罪指,被告於1982年在香港某船隻上非禮女童Y,1987年某日在香港某船隻上兩度非禮女童X,另於1986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某船隻上強姦及兩度非禮女童Z。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3項非禮罪罪成,再以6比1大比數裁定被告1項非禮及1項強姦罪罪成,另一致裁定餘下1項涉及事主Z的非禮罪罪脫。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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