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叔40年前渔船上多次性侵3表侄女罪成 非礼强奸5罪成判囚10年

2022-01-04 11:21

案件今日在高院判刑
案件今日在高院判刑

40年前年仅7岁至11岁的3姊妹,在父亲渔船上遭表叔性侵,陪审团早前裁定表叔4项非礼及1项强奸罪成,辩方今在高等法院为被告求情时指,被告工作稳妥及照顾家人,陈仲衡法官指此亦不能视为法律上的正面良好品格,辩方指被告有大肠瘜肉及耳鸣等问题,陈官反驳此类疾病惩教署可提供适合治疗,并强调本案非礼案情严重至接近强奸。陈官听取辩方求情后需时考虑,案件押下午判刑,被告被判非礼强奸五罪成,判囚10年。

陈仲衡法官下午判刑时指,58岁被告T.F.M.没有接受过任何教育,事发后成家立室,与妻子育有4名子女。他们一家与事主一家有接触及来往,案件事发至今近40年,被告多年来没有被绳之于法,只是有一项非法赌博罪案底,3名女事主X、Y、Z在事发多年后决心挺身而出指证被告。根据X、Y、Z三人的受害人创伤报告中,可见X和Z事隔近40年仍需心理治疗,可知被告的对3人造成极大伤害。

陈官考虑到本案3名受害人的利益、刑罚阻吓性、罪行性质、犯罪手法,亦指出被告两度非礼X是把阴茎进出X的阴道,而被告食髓知味,在非礼X后一天随即强奸当年年仅7岁的Z,但亦考虑到被告案发时属初犯,而且事隔近40年,最终认为5罪判囚10年已足以反映被告刑责。

现年58岁的男被告T.F.M.原被控5项非礼罪及1项强奸罪。3名女事主X、Y、Z分别出生于1976年、1969年及1979年,她们一家八兄弟姐妹,Y是二女、X是五女、Z是七女。控罪指,被告于1982年在香港某船只上非礼女童Y,1987年某日在香港某船只上两度非礼女童X,另于1986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在香港某船只上强奸及两度非礼女童Z。陪审团一致裁定被告3项非礼罪罪成,再以6比1大比数裁定被告1项非礼及1项强奸罪罪成,另一致裁定馀下1项涉及事主Z的非礼罪罪脱。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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