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強姦繼女5罪成重囚14年 官斥被告視繼女為洩慾工具
2022-01-18 17:33
六旬建築工人涉嫌於2015年至2019年間在內地和香港,分別性侵只有11歲和8歲的繼女兒,包括強迫口交。他早前被裁定針對其中一名繼女的強姦、企圖強姦、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5罪成,另承認一項非禮罪,今天於高等法院被判入獄14年。法官邱智立狠批被告作為繼父沒有履行責任,為繼女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之餘,更利用對方的信任,把她當成發洩性慾的工具,對她留下難以磨滅的烙印。
法官引述X的報告指,她因為事件出現創傷後遺症,設法逃避被性侵的記憶,亦因此產生社交障礙,需接受心理治療。而她出庭作供重述痛苦的記憶,壓力大到癲癇發作,擔心被告會報復自己,甚至萌生自殺念頭。法官指出,X本身父母離異,已經有一個不快樂的童年,被告自私的行為對她造成進一步心理創傷,而這是永久且深遠的。法官續斥責被告理應感到自責和慚愧,但他犯案至今毫無悔意,否認相關惡行。
控方案情指,被告為女童X及Y的繼父,某日被告強行拉X入睡房並脫去她的褲子,吸啜其乳房又張開她雙腿,以陰莖「篤」她陰部數秒。事後他要求X不要告訴母親M,否則不會獲發生活費。同年中秋節,被告將陰莖「深深插入」X喉嚨中,要求對方為他性交,期間沒有配戴安全套。不足一星期後,被告再拉她入房強姦。翌年,被告著X替自己手淫,並隔著衣服,搓揉胞妹Y的胸部。X在其中一次事後曾嘗試逃跑不果,被告稱:「幫你買咁多好嘢,俾我摸吓都唔得。」
67歲被告W.Y.T.原被控10項罪名,即1項企圖強姦罪、3項強姦罪、3項猥褻侵犯罪、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的行為罪。其中9次針對X(11歲),1次針對Y(8歲),二人當時均不足16歲,涉案日期介乎2015年8月22日與2019年12月24日之間。陪審團裁定,涉及X的1項強姦、1項企圖強姦、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及1項非禮罪(作強姦罪的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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