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藏雷射筆判囚半年上訴遭駁回 官指原審分析有理據維持原判
2022-03-21 17:13
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當日,多區有人示威抗議。一對情侶在黃大仙遇截查時涉管有一支鐳射筆,2人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21歲男生去年被裁定罪成,判囚6個月,女被告則無罪釋放。男生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的分析有理據,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葉志豪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上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葉沒有律師代表,自行上訴。上訴方指出,證據份量不足以構成定罪、若干證據不適當地獲接納或拒絕接納,以及無證據或無足夠證據作為定罪根據。
黃官指,上訴人不爭議涉案鐳射筆是他的,唯一重要爭議點是他管有涉案鐳射筆時,有沒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黃官指,原審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已考慮了案發地點、上訴人被捕時身處的位置、其身上的物品行裝及專家意見等。例如當時有約1000人規模的示威活動在黃大仙龍翔道、 睦鄰街、沙田坳道一帶的主要幹道和行人路發生,據上訴人的出發時間和被捕地點顯示,他必然知道有示威活動發生。梁官指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管有涉案鐳射筆的意圖是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出傷害他人的用途。
黃官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和結論均合理有據,有充份證據支持,定罪裁決穩妥,故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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