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藏雷射笔判囚半年上诉遭驳回 官指原审分析有理据维持原判
2022-03-21 17:13
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当日,多区有人示威抗议。一对情侣在黄大仙遇截查时涉管有一支镭射笔,2人同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经审讯后,21岁男生去年被裁定罪成,判囚6个月,女被告则无罪释放。男生不服定罪上诉,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黄崇厚今颁下判词,指原审裁判官的分析有理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叶志豪被控于2019年10月5日,在黄大仙新光中心对出行人天桥上的公众地方,管有一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叶没有律师代表,自行上诉。上诉方指出,证据份量不足以构成定罪、若干证据不适当地获接纳或拒绝接纳,以及无证据或无足够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黄官指,上诉人不争议涉案镭射笔是他的,唯一重要争议点是他管有涉案镭射笔时,有没有意图用作攻击他人。黄官指,原审裁判官梁嘉琪裁决时已考虑了案发地点、上诉人被捕时身处的位置、其身上的物品行装及专家意见等。例如当时有约1000人规模的示威活动在黄大仙龙翔道、 睦邻街、沙田坳道一带的主要干道和行人路发生,据上诉人的出发时间和被捕地点显示,他必然知道有示威活动发生。梁官指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论,是上诉人管有涉案镭射笔的意图是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出伤害他人的用途。
黄官认为,裁判官的分析和结论均合理有据,有充份证据支持,定罪裁决稳妥,故驳回上诉,维持定罪原判。
法庭记者: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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