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法律資訊|趙君宜律師講解疫情出路和法律問題 回應考慮結業的公司及就業人士常遇到的問題
2022-04-01 08:00
疫情下不少企業都面臨經營困難的情況,可能選擇結業。在這期間結業有什麼法律風險或事項需要注意?趙君宜律師 (Eunice Chiu, Solicitor)擁有多年跨國訴訟及清盤的經驗,她將在內文簡單解答,希望為受疫情所困的人士提供更多解決方案。
Q1: 疫情嚴峻,香港各行各業正值「結業潮」、「清盤潮」,如果生意真的無法經營下去,面臨結業的僱主應如何結束業務,有什麼注意事項?
對,我也觀察到這些情況。如果生意人正考慮結業或清盤,我會建議注意以下事項。
租約
處理租約的事宜是一個關鍵問題,因為如租戶未能按時付租金,業主始終有權採取法律行動。請不要誤會把公司在公司註冊署給註銷就能夠避免被索償。註銷後,雖然公司無法提出控訴,但仍能被起訴。
拖欠工資
如出現拖欠工資問題,僱員可透過以下4 個途徑去追討,包括向勞工處投訴、在區域法院提出控訴、向法庭申請清盤令(如僱主是公司)或破產令(如僱主沒有成立公司)及向政府申請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獲得賠償(《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
董事在清盤過程中的責任
要注意,在清盤過程中,如發現董事未曾履行各種法律責任,董事及公司可能會被清盤人控訴,小則,會被捲入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大則,董事有機會被刑事檢控。董事的責任包括必須確保公司在申請清盤前的6至24個月內不能給一小部份的債主優先還債,也不能把公司的資產在低於市價出售。還有,如有證據顯示發動這項交易的人有心把公司的資產轉離清盤程序以外,這已犯了交易罪。所以,如果公司希望自行申請清盤,請立刻尋求法律意見。
清盤程序、償還債務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債務重組
向法庭申請清盤前,請考慮利用償還債務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相對於進行清盤,這個方法更節省金錢和時間,但這程序受法庭監管,也必須得到大部分債主的同意,債務重組也必然是過程中的重要步驟。
Q2: 如果清盤的公司在內地和香港都有經營業務,應如何清盤?
中港有業務及資產的公司
這個問題非常複雜。簡單來說,這範疇的法律正在變更。在2021年5月14日前,香港的清盤人在內地執行香港法院的清盤令有一定的困難。經過中港在2021年5月14日達成的協議,兩地法院已開始承認及協助雙方清盤人在當地的調查及執行。
Q3: 如果有人挾帶私逃,公司應怎樣處理?
挾帶私逃
一發現公司董事或股東準備潛逃,如有足夠證據顯示他們挾帶私逃,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令(Prohibition Order),禁止他們出境。如有證據顯示公司資產將被移離香港,應考慮向法庭申請凍結及禁制令(Injunction)。
Q4: 如果清盤後公司還有應收賬項未收,應如何處理?
未收帳項
管理人是法律上唯一可以代替公司追討欠債的人。公司無需亦不能擅自還錢給債權人。清盤的精髓是公司把所有資產交到清盤管理人的手中,再由管理人將剩下的資產分配給債權人。這就是俗語說的從零開始。
Q5: 企業結業和個人破產可以說是疫情下的一條出路嗎?
出路?
再一次強調,把公司註銷不能避免債主的起訴。辛苦經營的聲譽及市場的信賴,如不向債主及市場交代,也永不會回來。潛逃帶來的自身風險也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根據我這些年曾處理過的清盤/破產案件的經驗,選擇躲避的債務人,不但要斷六親,更會掉入一個沒有什麼生活質素的深淵,每天提心吊膽,倒不如,從零開始。破產人三或四年後仍可東山復出。很多成功的生意人也曾經歷過破產及清盤。
Q6: 如果有員工拒絕接種疫苗,僱主是否可以解僱他們?現在的新僱傭法例是如何規管?正在懷孕的員工有否例外?
疫情下的勞工法
基本上是對的。如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擬案通過後,僱主將有權利解僱未能出示疫苗接種記錄的員工。但僱主必須給予員工最少56天出示證明,而僱主的要求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在現今法例下,因染疫而不能上班的人士必須出示醫生證明,才合資格領取有薪病假。如不能提供證明而病假超出合約或勞工條例允許的上限,有機會構成被解僱的原因。
在擬案未通過之前,僱主應考慮參考議案的內容,製定管理員工上班的規則。僱主也需要衡量在這氛圍下解僱員工會否影響市場上的聲譽或可能引致的訴訟。被解僱的員工有權向勞工署投訴或入稟法庭追討賠償。大機構當然有時間及資源處理這些訴訟,但中小企真的要考慮能否承擔時間和代價。
正在懷孕的員工不受以上限制。僱主不能因她們未出示疫苗證而解僱她們。
Q7: 疫情下的新僱傭法例及私隱法對僱主及僱員有什麼影響?
針卡/染疫/私隱
平衡隱私權與遵守公共衛生條例之間存在張力。
在一方面,僱主有權要求員工提供疫苗接種記錄。在另一方面,如僱主披露員工感染新冠病毒的事實,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大家可以參考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指引:一般情況下,僱主可發通知說明有員工感染病毒,但盡量避免披露感染者的個人身份。
假設情境:如員工 A 感染了新冠病毒並與員工 B 在同一辦公室內曾參與同一會議,公司是否有責任通知員工 B?因現沒有相關案例出現在法院、勞工處或私隱專員公署,如這情況出現,我建議僱主尋求法律意見。
知道趙律師一向有為弱勢社群和慈善團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內容包括什麼呢?在疫情下有沒有提供慈善和免費服務?
我負責事務所「法律義務及企業社會責任計劃」的統籌及執行工作。針對的是弱勢社群,尤其是長者和基層在職婦女。自疫情開始後,這些工作也沒有停下來,只是轉換了一個方式去分享資源及時間,例如,在第五波疫情開始後,我的團隊除了於今年二月及三月份向老人中心送上疫情中難以購買的物資,亦發起了「遺善草擬計劃」,捐出我們律師的時間,換來善心人給基層長者的捐款。
趙君宜律師簡介
趙君宜(Eunice Chiu)律師為高李嚴律師事務所(Oldham, Li & Nie)訴訟團隊 (dispute resolution)的合夥人。趙律師畢業於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哲學系和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律系,同時擁有香港和加拿大的雙重執業資格。憑藉多年處理中港及跨國清盤/破產,股東爭議和商業訴訟的經驗,其客戶群包括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私人企業、股東、董事等。
+852 2186 1885
[email protected]
中環雪厰街二號 聖佐治大廈503室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