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美國隊長」呼港獨口號判囚提刑期上訴 需時考慮押9月判

2022-06-07 13:44

馬俊文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馬俊文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有「第二代美國隊長」稱號的示威常客馬俊文,前年多次在街頭及接受傳媒訪問期間呼叫「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等港獨口號,經審訊後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9個月。他不服刑期,今於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申請許可。上訴方指,馬俊文沒有預謀犯案,其呼叫的口號流於空泛,並無實際行動組織分裂國家,不應被視作《港區國安法》下「情節嚴重」的案件,應以較低刑期作量刑起點。律政司則回應,馬俊文選擇在反修例事件的敏感日子犯案,可見經過特定組織,而且在審訊後依然表示「毫無悔意」,有一定重犯風險。首席法官潘兆初聽畢雙方陳詞後,指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判刑上訴案件,有其重要性,上訴庭需時考慮,決定押後至9月5日頒下判詞。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答辯方則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蔡資深陳詞時指,根據《國安法》第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刑可分為兩大類:「情節嚴重」及「情節較輕」,前者可處以5至10年有期徒刑;後者則可處以5年以下的刑期。至於法庭在考慮案件情節嚴重性時,應該參閱《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即第1條所指涉案罪行客觀上有否損害到特區的繁榮穩定及市民的合法權益。但就本案而言,上訴人接受非主流網媒訪問,滲透性及影響力有限,而且缺乏周詳計畫,沒有預謀犯案。

潘官回應指,《國安法》乃一部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需與本港法律互相銜接兼容,如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應採用《國安法》條文。本案涉及的控罪,並無列出如何界定案情嚴重,故法庭在考慮這項因素時,應該採用類同的現行法律,即《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行的判刑元素,包括當時社會氣氛、犯案手法等。上訴及答辯雙方對此並無爭議。

3位法官又提到,上訴人高呼的口號中,包括「建軍」、「武裝起義」等字眼,關注當中是否帶有鼓吹使用武力的意思,另指原審法官陳廣池判刑時稱上訴人毫無悔意,上訴庭需考慮其重犯機會。蔡資深回應指,無可否認上訴人先後20次犯案,但其高呼的口號流於空泛,許多時候「嗌到喉都沙」才獲一至兩人回應,稱不上情節嚴重。

針對上訴人有否悔意,蔡資深認為上訴人的悔意是後來產生,沒有加劇案情嚴重性,亦在自撰的求情信承認,看到社會環境情緒高漲才犯案,相信不會令重犯機會高。潘官聞言表示,上訴人在保釋期間接受傳媒訪問,依照其犯案手法、求情信內容,客觀來看重犯機會反而屬高。蔡資深再回應指,上訴人當時並不了解《國安法》功能,故大肆宣揚法例是「無牙老虎」。此外,雖然心理學家曾經與上訴人會面,但並無評估到其重犯機會。

蔡資深補充,原審法官提到上訴人行為出於「刷存在感」,這些主觀因素不會令國家安全受到影響,不宜將其視作判刑考慮,重申上訴人並無預謀犯案,應可視作情節較輕。即使上訴庭裁定情節嚴重,量刑起點亦不應設於5年以上。

周天行陳詞則指,《國安法》立法目的在於「切實防範、制止、懲治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邀請上訴庭考慮這點。而上訴人透過網媒傳播「建軍」、「全民勇武」等訊息,又於求情信稱「全民勇武,武裝起義,不單是流於一句口號,更是我們的願景」,可見有一定重犯機會。

周續指,上訴人在《國安法》剛生效的3個月內,先後共20次犯案,當中最少5次是在保釋期間發生,情節上不一定比唐英傑案較輕;上訴人亦選擇在「721」等敏感日子到高風險地區宣揚港獨理念,顯然有組織地犯案,所引發的風險不容忽視。更甚的是,上訴人不單親身犯案,且成立Telegram頻道煽動分裂國家,並進一步呼籲將港獨理念滲透至全港學校及每個社區,及鼓吹人罷工罷市以「醞釀下一場革命」,以其犯案而言情節屬嚴重。

上訴人馬俊文(31歲,無業)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涉及20宗不同事件,指他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1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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