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美国队长」呼港独口号判囚提刑期上诉 需时考虑押9月判

2022-06-07 13:44

马俊文不服刑期提出上诉。
马俊文不服刑期提出上诉。

有「第二代美国队长」称号的示威常客马俊文,前年多次在街头及接受传媒访问期间呼叫「民族自强 香港独立」等港独口号,经审讯后于区域法院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判囚5年9个月。他不服刑期,今于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许可。上诉方指,马俊文没有预谋犯案,其呼叫的口号流于空泛,并无实际行动组织分裂国家,不应被视作《港区国安法》下「情节严重」的案件,应以较低刑期作量刑起点。律政司则回应,马俊文选择在反修例事件的敏感日子犯案,可见经过特定组织,而且在审讯后依然表示「毫无悔意」,有一定重犯风险。首席法官潘兆初听毕双方陈词后,指本案为首宗《国安法》判刑上诉案件,有其重要性,上诉庭需时考虑,决定押后至9月5日颁下判词。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彭宝琴审理,上诉方由资深大律师蔡维邦及大律师吴宗銮代表,答辩方则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

蔡资深陈词时指,根据《国安法》第21条,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判刑可分为两大类:「情节严重」及「情节较轻」,前者可处以5至10年有期徒刑;后者则可处以5年以下的刑期。至于法庭在考虑案件情节严重性时,应该参阅《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即第1条所指涉案罪行客观上有否损害到特区的繁荣稳定及市民的合法权益。但就本案而言,上诉人接受非主流网媒访问,渗透性及影响力有限,而且缺乏周详计画,没有预谋犯案。

潘官回应指,《国安法》乃一部在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需与本港法律互相衔接兼容,如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应采用《国安法》条文。本案涉及的控罪,并无列出如何界定案情严重,故法庭在考虑这项因素时,应该采用类同的现行法律,即《刑事罪行条例》煽动罪行的判刑元素,包括当时社会气氛、犯案手法等。上诉及答辩双方对此并无争议。

3位法官又提到,上诉人高呼的口号中,包括「建军」、「武装起义」等字眼,关注当中是否带有鼓吹使用武力的意思,另指原审法官陈广池判刑时称上诉人毫无悔意,上诉庭需考虑其重犯机会。蔡资深回应指,无可否认上诉人先后20次犯案,但其高呼的口号流于空泛,许多时候「嗌到喉都沙」才获一至两人回应,称不上情节严重。

针对上诉人有否悔意,蔡资深认为上诉人的悔意是后来产生,没有加剧案情严重性,亦在自撰的求情信承认,看到社会环境情绪高涨才犯案,相信不会令重犯机会高。潘官闻言表示,上诉人在保释期间接受传媒访问,依照其犯案手法、求情信内容,客观来看重犯机会反而属高。蔡资深再回应指,上诉人当时并不了解《国安法》功能,故大肆宣扬法例是「无牙老虎」。此外,虽然心理学家曾经与上诉人会面,但并无评估到其重犯机会。

蔡资深补充,原审法官提到上诉人行为出于「刷存在感」,这些主观因素不会令国家安全受到影响,不宜将其视作判刑考虑,重申上诉人并无预谋犯案,应可视作情节较轻。即使上诉庭裁定情节严重,量刑起点亦不应设于5年以上。

周天行陈词则指,《国安法》立法目的在于「切实防范、制止、惩治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邀请上诉庭考虑这点。而上诉人透过网媒传播「建军」、「全民勇武」等讯息,又于求情信称「全民勇武,武装起义,不单是流于一句口号,更是我们的愿景」,可见有一定重犯机会。

周续指,上诉人在《国安法》刚生效的3个月内,先后共20次犯案,当中最少5次是在保释期间发生,情节上不一定比唐英杰案较轻;上诉人亦选择在「721」等敏感日子到高风险地区宣扬港独理念,显然有组织地犯案,所引发的风险不容忽视。更甚的是,上诉人不单亲身犯案,且成立Telegram频道煽动分裂国家,并进一步呼吁将港独理念渗透至全港学校及每个社区,及鼓吹人罢工罢市以「酝酿下一场革命」,以其犯案而言情节属严重。

上诉人马俊文(31岁,无业)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涉及20宗不同事件,指他于2020年8月15日至11月12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裂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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