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玩笑不慎將好友掟出窗致十級傷殘 兩男被判賠償逾12萬
2022-06-08 10:14
據湖南高院微信公眾號消息,三個好友於2020年相約到張家界旅遊,期間兩男子開玩笑把朋友抬起往陽台外丟,結果欄杆斷了,朋友摔成十級傷殘,6月6日湖南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經法院酌定二人各承擔事故30%的責任,各賠償6萬多,逾12萬(人民幣,下同)。
案情指,2020年3月4日,文某、王某與賀某,以及案外人王某某一同自駕前往張家界旅遊。3月5日,四人入住某公司名下度假村。3月6日下午,賀某與文某、王某在度假村王某房間的陽台(離地約9米)聊天,期間兩人開玩笑稱欲將賀某從陽台丟下去,賀某隨口反擊「你有種把我丟下去試試」,隨後賀某坐到陽台空置的座椅上。玩笑間,文某、王某一前一後將賀某連人帶椅抬起靠向陽台護欄,假裝向外傾倒。惟陽台護欄受重力衝擊發生斷裂,王某、賀某滾落至酒店下方的馬路上。
事故發生後,賀某被送往張家界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4天,花費醫藥費近5,000元,該費用由該度假村所屬的公司支付。3月10日,賀某出院並轉入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治療,住院25天,花費醫藥費80,000餘元。經鑑定,賀某下頜骨骨折、左脛骨平台骨折、左膝關節後交叉韌帶止點撕脫,構成十級傷殘。賀某將文某、王某及度假村起訴至寧鄉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經法院核定,賀某的醫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1萬餘元。
寧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文某、王某以開玩笑的形式將賀某抬向陽台護欄邊緣,雖然主觀上沒有讓賀某受到傷害的故意,但是客觀上導致了賀某從陽台跌落致傷的損害後果,該損害後果的發生與二人的行為具有直接關聯。文某、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預見並防範該損害結果的發生,二人主觀上存在過於自信而放任行為發生的重大過失,應對賀某的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綜合考慮二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文某與王某作為侵權行為直接實施者,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酌定二人各承擔事故30%的責任。度假村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酌定其對賀某的各項損失承擔20%的補充責任。賀某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綜合考慮酌定減輕的責任比例為20%。
賀某、文某、王某及度假村均不服判決,上訴至長沙中院,長沙中院經審理後,作出了維持一審責任比例劃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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