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涉煽動案換法官郭偉健審理 辯方指涉案10文過檢控期限官11.1裁決

2022-10-31 09:56

被告林紹桐當日被警方國安處探員押解回觀塘辦公室蒐證再押走。 資料圖片
被告林紹桐當日被警方國安處探員押解回觀塘辦公室蒐證再押走。 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註冊公司、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涉嫌發布煽動性文章,3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鍾及林否認控罪,今日(31日)起在區域法院受審,公司則一直無派員出席,故亦視為不認罪。審訊在代表缺席下進行,預計需時20天,將傳召22名證人,涉及17篇文章。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原本由法官謝沈智慧處理,但今改由法官郭偉健負責。郭官甫開庭便表示,由於謝官現正進行隔離,為免影響案件進度,故臨時作此安排。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代表,辯方代表則為資深大律師余若薇。 郭官明日(1日)將就相關爭議裁決。

《立場新聞》前總編輯等人涉串謀發布煽動刊物,請點擊組圖瀏覽:

署理總編輯林紹桐(中)當日被捕後,被押返開源道辦公室。資料圖片
署理總編輯林紹桐(中)當日被捕後,被押返開源道辦公室。資料圖片
被告鍾沛權。 資料圖片
被告鍾沛權。 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林紹桐上庭。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林紹桐上庭。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位於觀塘的辦公室。 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位於觀塘的辦公室。 資料圖片
警方當日搜查立場新聞觀塘辦公室並帶走一箱箱證物。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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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檢走一批證物。資料圖片
警方檢走一批證物。資料圖片
大批人員到立場新聞觀塘開源道辦公室搜查。 資料圖片
大批人員到立場新聞觀塘開源道辦公室搜查。 資料圖片
案件原本由法官謝沈智慧處理。 資料圖片
案件原本由法官謝沈智慧處理。 資料圖片
法官郭偉健。 資料圖片
法官郭偉健。 資料圖片
載有被告鍾沛權、林紹桐的囚車離開。梁譽東攝
載有被告鍾沛權、林紹桐的囚車離開。梁譽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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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控辯雙方有3項初步法律爭議,首先是檢控時間上的問題,辯方稱涉案文章有17篇,當中有10篇都是在超過6個月的檢控期限才提告,因此控方不可依賴該10篇文作為檢控基礎。其次關乎被告的犯罪意圖,控方主張只需證明文章有煽動意圖,而被告明知而發布便觸犯控罪元素,惟辯方認為需同時證明被告有此意圖才可入罪。最後是控罪的合憲性,辯方指煽動罪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部分條文抵觸,文章並不等同他們的個人意見,控罪界線模糊不清。辯方並稱,控罪未能通過相稱性測試,因被告只是在行使監察社會的角色(public watchdogs),有機會是他們錯誤判斷而將它們發布。

至於涉案材料,控方稱,大部分文章由《立場》的網頁及社交平台上下載,另有部分資料從警方搜查辦公室當日檢取,包括報刊辦文件。控方明言會追溯至《立場新聞》前身《主場新聞》時期的資料,證明鍾沛權及林紹桐早於主場時代已與已離港的前主場創辦人之一蔡東豪有合作關係,直至立場成立後,蔡為其中一名董事,2名被告任職編輯,符合「串謀」的定義。庭上又透露,涉案文章包括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的報導,以及鍾沛權之妻、涉勾結外國勢力現還押的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撰寫之文章。

控方表示,雖然部分文章在檢控時已下架,但仍屬「外顯行為(overt act)」,該17篇文因應社會環境發布,它們之間具連貫性,目的為進一步將被告的犯罪目標推進,可見被告持續犯案。控方再舉例稱,2名被告曾在最後一篇煽動文章發布後商討編採決定,最終決定繼續營運,直至12月29日停刊為止。

除此,網站於2021年6月曾發公告,提到「過去一年,儘管《國安法》改變了我們熟悉的香港,《立場新聞》仍然堅持在新聞報道上不自設禁區,凡重要的、具公共性、關乎公眾利益、有新聞價值的事實和觀點,都會盡力報道。過去如是,日後也如是。」公告又言,立場會將同年5月及之前刊出的博客文章、轉載文章和讀者投稿等評論文章暫時下架,反映被告知道文章有觸犯國安法的風險。立場亦停止收取公眾捐款、終止僱員合約,以及有包括吳靄儀、何韻詩在內6位董事辭職,僅餘蔡東豪及鍾沛權留任。

辯方反駁指,控方以一個複雜及學術性的說法包裝,實際上爭議不難理解,明言要瓦解控方製造的煙幕。辯方重申並非質疑控方提告的決定,但《刑事罪行條例》159D列明,若超越檢控期限便不得控以串謀罪,該17篇文章應獨立審視,法庭要分析7篇文章抑或17篇有重大分別。況且串謀中亦有分共謀和主謀,被告在涉案時間的角色有變,例如鍾辭任總編後由林接任。

3名被告依次為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52歲無業鍾沛權及34歲編輯林紹桐,同被控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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