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結他導師襲擊及非禮女學生罪成候判 官:行為超越上堂可接受程度

2022-12-05 18:15

被告陳華龍。 資料圖片
被告陳華龍。 資料圖片

39歲男結他導師去年8月在觀塘及黃大仙的音樂中心授課期間,5度襲擊及非禮一名年僅14歲女童。被告早前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等5罪,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普通襲擊及1項猥褻侵犯罪成,另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崔美霞指,被告在警誡下已承認曾非禮該女童,及其行為已超越可接受的程度,並將案件押後至12月19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須還押看管。

崔官裁決時指,辯方稱襲擊意思是牽涉暴力的對待,而被告觸摸女童X的臉部及「捽」她的手指,正如觸摸孩子一樣,因此其行為不會涉及任何襲擊,惟崔官批評,雖同意辯方所講不是每次接觸都是襲擊,但本案是處於教授結他的期間,而不是其他社交場合,及不會發生任何觸摸孩子的行為,且被告是在沒有得到X的同意下,有意圖觸碰X的身體部位,而不是突如其來及不必要的接觸,故認為他的行為超越上堂時可接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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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官續指,辯方再稱當時被告向X提出的提臀運動是否屬於猥褻侵犯的範圍,及當中運動力度亦較少,惟崔官直斥,案發時不是健身堂,而是結他班,X是沒有任何基礎操練臀部,而臀部是女性的私密部位,被告強調的「蜜桃臀」對一名年僅14歲女童是毫無需要,可見他有意圖侵犯X,加上被告在以前的警誡下說出「竟然比你(警方)查到,我唯有認左啲非禮」,因此他明確道出及清晰了解到非禮的定義,裁定共4項普通襲擊及猥褻侵犯罪名成立。崔官補充,就餘下一罪,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曾向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在毫無合理疑點證明下,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華龍,被控於2021年8月4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396號毅力工業中心襲擊一名女童X,並於同年8月5日及11日,於黃大仙斧山道185號宏景花園商場地下A13號鋪襲擊X。陳另被控同年8月13日,在觀塘毅力工業中心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猥褻侵犯X。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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