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敦道劏房房東向租戶濫收水費 罪成判罰2400元
2022-12-14 16:00
一名房東因向其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規例》)第47條,今日(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2,400元。這是經修訂的《規例》自2021年5月生效以來,第三宗因濫收水費而被定罪的個案。
首宗及第二宗個案分別於2022年6月1日及2002年11月23日被判罪成。
2022年5月中,水務署接獲投訴,指有人向九龍尖沙嘴彌敦道一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署方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提出檢控。
經修訂的《規例》第47條規定,供水賬戶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或房東)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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