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攝影師維持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月
2022-12-16 11:27
37歲攝影師蔡健瑜涉在前年反修例事件發生期間,在大埔超級城連同另外3名人士近距離追隨著一名便裝警員,並不停以攝錄機進行拍攝。蔡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監禁3個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他定罪上訴得直,無罪釋放。律政司提出上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頒布判詞,裁定本案顯然並非屬於純粹身處現場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觀者作出即興攝錄的情況,認為他有意圖成為涉案集結的一分子。終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其定罪裁決和刑罰,即維持非法集結罪成,判監3個月的裁決。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審理。答辯方在上訴審訊時指,答辯人蔡健瑜身處現場,但他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只是拍攝記錄香港發生的事。終審法院5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主任裁判官蘇文隆經審訊後裁定蔡有意識地與另外3名被告人一起集結,他們的行為侮辱和挑撥了警員,蔡對警只進行攝錄的行為是具挑撥性,而該等行為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合理地害怕該等集結的人士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累積營造更大的威嚇性效果,及蔡知悉在現場對警員作出的騷擾、威脅和挑撥,而他是刻意地參與該等集結的,遂裁定蔡非法集結罪成,判囚三個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處理蔡的上訴時,基於法庭未能就蔡具有參與意圖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裁定蔡就定罪的上訴得直。終院指非法集結的參與意圖包括:被告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分子,以及當他/她與其他參與者一起集結時,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而他/她有意圖作出或促進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終院裁定蔡加入其他被告的群組一起近距離追隨著涉案警員時,他們構成非法集結,而蔡在非法集結中攝錄警員的方式和情況,屬於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涉案的錄影片段顯示蔡連同群組内其他人士一起衝向警員,支持蘇官指蔡具有意圖成為該等近距離纏繞警員的群組之一分子,蔡可在該群組其他人士不反對或無須害怕他們報復的情況下進行攝錄,確認蔡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分子。
而且蔡案發時意識到其他參與者的相關行為,並且在與其他被告人一同參與集結期間,意圖作出被禁止的行為,對警員進行攝錄。終院因此認為本案顯然並非屬於純粹身處現場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觀者作出即興攝錄的情況,如黃官就參與意圖的元素對自己作出正確的指引,本案中就沒有任何事物妨礙他就蔡是具有參與意圖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終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回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和刑罰。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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