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紙並非攻擊性武器 中大生上訴得直非法集結等2罪維持原判

2022-12-23 18:16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考慮後今頒下判詞,裁定攻擊性武器一罪定罪不穩妥,裁定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考慮後今頒下判詞,裁定攻擊性武器一罪定罪不穩妥,裁定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前中大學生會區倬僖等5人2019年10月在旺角參與示威被捕,經審訊後全部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6至8個月。其中一名21歲中大男學生不服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蒙面共3罪,提出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考慮後今頒下判詞,裁定攻擊性武器一罪定罪不穩妥,裁定上訴得直,其餘2罪則駁回,維持原判。

不服定罪的被告為21歲上訴人梁馨駿,他被判入獄6個月,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以及管有2卷黑膠紙,作為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錯誤信納警員A的供詞,他作供時顯得躲閃右避,對上訴人的辨認有不善之處。而且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的角色、實際做過的行為、逗留的時間等,因此無基礎裁定非法集結及蒙面罪成。上訴方亦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不適用於涉案膠紙。

法官分析指,證人的證供是原審裁判官的決定範疇。但可以肯定的是上訴人當時身穿黑色長褲、黑色背囊,身上亦有膠布、防毒面罩、生理鹽水等物品,反映他知道有衝突情況,並用以應對衝突情況。而案發時無新冠疫情,上訴人帶面巾現身現場,是同於遮蓋容貌或掩飾身份,故此他非法集結和蒙面的定罪穩妥。不過上述《條例》列明犯罪意圖必須是用來束縛人身,該兩卷膠紙並非為此而製造出來,故撤銷定罪。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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