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遞員認社交網發布113條具煽動意圖帖文囚8個月 官:須以儆效尤

2023-01-05 19:08

裁判官蘇惠德認為須判囚阻嚇以儆效尤。
裁判官蘇惠德認為須判囚阻嚇以儆效尤。

42歲男速遞員自去年起於Facebook、Instagram及Twitter持續發布共113條具煽動意圖帖文,形容「黑心出行」、提倡廣東獨立等被控。被告早前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國安法》指定法官兼總裁判官蘇惠德今午(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指3個受歡迎社交平台持續發表了113段具煽動性的言論,犯案手法具極強滲透力和傳播力,帖文具持續性和永久性,而部分帖文親自撰寫,為以儆效尤,判囚8個月。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與六旬母親相依為命,被告一手包辦家中租金水電煤等雜費,另外每月供養母親3000元,自中四起投身社會任職速遞,工作表現良好,獲僱主評價其負責任,出獄後將繼續聘用。辯方又提到被告犯案出於一時衝動,經反省過後明白傷害嚴重,受查時合作,願意承擔法律後果,並向受影響政府部門及母親致歉,希望早日出獄照顧母親。

蘇官判刑指被告於3個受歡迎社交平台Facebook 、Instagram 及Twitter 持有4個帳户,持續發表了113段具煽動性的言論、照片、影片及圖片,帳戶有約100至400多名追蹤者,容許公眾瀏覽,犯案手法具極強滲透力和傳播力,帖文具持續性和永久性。

蘇官續指被告犯案持續23個月,針對國家領導人、國旗國歌、政府警方等,意圖引起憎恨或激起離叛;宣揚內地地方獨立,分裂國家;又煽動他人不遵從防疫規例,不接種疫苗、不使用安心出行,鼓勵人衝上街頭示威,另亦煽動他人使用武力,提出革命開戰起義,鼓勵人上街集結有組織和行動,並仿效刺警行為。蘇官認為被告並非轉載帖文或口號相片,部分親自撰寫,反覆煽動分裂國家,又以不文手勢侮辱國旗,煽動他人組織行事使用武力,須判囚阻嚇以儆效尤,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8個月。

被告王俊傑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訂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法庭記者:陳子豪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You are currently at: 187235123.xyz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