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衝突|11人圍尖沙嘴警署暴動罪成 10人囚4年4月學生判入教導所

2023-03-04 10:44

2019年國慶圍尖沙咀警署,11人暴動罪成。
2019年國慶圍尖沙咀警署,11人暴動罪成。

民陣在2019年10月1日國慶申請遊行及集會被拒,有人在多區發起集會,及後有聚集人士向尖沙嘴警署投擲汽油彈,12名男女當場被捕,被控暴動罪。其中11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10人今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4年4個月,另一案發時年僅17歲學生被判入教導所。法官王詩麗指,認為這次是嚴重、規模大及具殺傷力的暴動,本案嚴重之處為挑戰警方權威,漠視警告旗幟,不接納眾被告沒有深思熟慮的說法,惟就他們曾參與建設性活動作出酌情扣減。

左起被告:林耀基、鄭子健、吳沛伶、甄衛兒。資料圖片
左起被告:林耀基、鄭子健、吳沛伶、甄衛兒。資料圖片

今日接受判刑的被告依次為袁均穎(31歲,文員)、黃蔚霖(23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3歲,學生)、吳沛伶(18歲,學生)、甄衛兒(18歲,學生)、彭漢深(29歲,地盤工人)、張俊軒(17歲,學生)、韋珍兒(22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4歲,會計師)、林耀基(26歲,攝影師)及鄭子健(27歲,售貨員),各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彌敦道213號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另一同案被告姚志杰(24歲,運輸工人),早前已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

王官判刑時指,強調暴動罪是十分嚴重,最高刑罪為10年,即使辯方稱本案各被告不是積極參與暴動,包括投擲汽油彈等,但認為他們必然是共同行事,加上不能忽視其隨身物品,例如身穿深色衣物、戴上口罩或防毒面罩,令他們更加放膽及放肆,而且部分被告事發後曾更換衣服,以逃避刑責,可見他們是有備以來,聚眾之士。而且,在2019年每天均發生社會運動,暴力情況,不論本地及海外傳媒都有大肆報道,示威者公然霸佔街道,尤其以彌敦道作為地標及選擇特別日子,警方行動亦即時被報道,甚至在2019年10月1日前,警方作出行為更是廣為人知,但本案暴動為了響應六區開花,發生於特別日子及主要交通幹道,令不同車輛需要改道而行,這些自私行徑為市民帶來諸多不便,擔心人身安全。

王官再指,10月1日假期街上行人甚多,那些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可帶動其他人參與暴動,為無辜行人帶來風險,加上本次暴動集中於鬧市範圍,歷時接近1小時,而本案被告均有裝備自己及身穿深色衣服,另外有示威者執起警方的催淚彈,並向對方投擲,同時手持索帶堵塞馬路,故法庭認為本次事件是嚴重、規模大及具殺傷力的暴動,明顯是針對警方而來,嚴重之處為挑戰警方權威,示威者漠視警告旗幟及催淚彈等,最終本案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實屬僥倖,但有一定程度人身傷害的風險,並導致火光紅紅,令多棵樹木被焚燒。另外辯方力陳稱,各被告沒有作出暴力行為,但就暴動罪,法庭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需要顧及集體性,他們明顯刻意挑戰執法人員,以4年7個月為量刑起點。

王官續指,事實上社會受到運動的摧殘及負面影響,各被告面對警方執法下,理應準備被捕,同時他們在求情信件上指沒有深思熟慮,認為是不合理的,而且辯方稱控方出現檢控延誤,法庭不接納相關延誤,反則各被告可以適時認罪,惟考慮各被告曾參與建設性活動,包括義工等,可酌情扣減3個月。此外,就案發時年僅17歲被告張俊軒,雖然感化官指,張仍然維持自己為旁觀者角色的說法,沒有悔意,但根據兩份報告,內容包括張患有社交焦慮症,以及專家認為張入世未深,已汲取教訓,故認為判處張入教導所,可以收阻嚇性及更生作用,加上教導所可以培訓守法意識,學習不同技能。

王官總括,本案10名被告判囚4年4個月,另一被告則判入教導所。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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