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灣仔衝突|17歲男生判入教導所 另4人判監26至28個月
2023-04-13 12:16
2019年7月1日,大批示威者在灣仔龍匯道及演藝道交界一帶集結,多人投擲雞蛋、水樽和煙霧彈等雜物,亦有人用雨傘襲擊警員。其中5人早前承認暴動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當中一名案發時17歲的男學生被判入教導所,餘下被告則被判監26至28個月。法官李慶年表示,本次暴動明顯是預先計畫,規模頗大,參與人數達200至300人,以違法方法表達,害人害己,各被告蓄意到場支持其他人士都是有罪,罪責非輕。
李官判刑時指,本次暴動明顯是預先計畫,示威者響應呼籲,大部分戴上口罩,佩戴及管有裝備包括頭盔,有備而來,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物件,如雞蛋、雨傘及水樽等,部分示威者亦向警方照射雷射光,一個載有紙皮的鐵籠被人推向群眾前排,阻礙警方行動,且暴動的規模頗大,參與人數有200至300人,歷時約99分鐘,暴徒既破壞鐵欄,亦嚴重影響市民出入,尤其是駕駛者,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屬於高,事件明顯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但顧及本案沒有涉及使用磚頭或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故把本案分類為中度嚴重性。
李官續指,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10或20多歲的年輕人,包括本案各被告,雖然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是以違法方法表達,害人害己,不少參與者被煽動違法,尤其片段中拍攝到一位健碩及穿軍鞋的男子把其中兩位被告拉向在對峙前線,各被告不曉得即使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威脅,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人士,都是有罪,罪責非輕。
李官再指,被告黎穎豪案發時17歲,須在阻嚇性及更生方面作出平衡,尤其是犯案時心智明顯不成熟,另黎患有精神情緒問題,需要就診,報告亦說黎適合進入教導所,平衡本案情節及更生需要下,判處教導所;雖然辯方主張以勞教中心處理被告陳景行,報告亦指出適合進入,同時案例顯示獲判入的大多是14至15歲年輕人,但認為陳並非屬於這個類別,勞教中心刑期一般由半年至1年不等,故有違案例的大原則,也不是暴動判刑合理和相稱的做法,再考慮年青、延誤折騰等因素,認罪扣減後判監26個月。
至於被告陳俊僑,顧及其刑責及罪責,亦得到延誤折騰等因素,認罪扣減後同樣判監26個月;被告黃家祈在2013年需要就精神病作出跟進至現在,以及負責患有危疾的母親,但證證據顯示黃曾向警方擲水樽,再考慮扣減良好背景及延誤折騰等因素,判處28個月監禁;顧及被告何宇軒的刑責及罪責,再扣減良好背景及延誤折騰等因素,判處入獄26個月。
李官最後向各被告作出寄語,「服畢刑期後,好好達成人生規劃的見標」。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黎穎豪在之前還柙期間親撰另一封求情信,顯示出其反思和悔意,希望法庭給予寬容更生機會,接納判處進入教導所的建議;另報告顯示出被告陳景行適合勞教中心,希望進入裡面是為了盡快服畢刑期,重返校園,完成大學課程,加上陳曾經參軍,現時亦願意返回香港,面對其責任。
被告黎穎豪(20歲,學生)、陳景行(21歲,學生)、陳俊僑(21歲,遊戲中心職員)、黃家祈(30歲,室內設計師)及何宇軒(29歲,廚師),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黎另被控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個槌子,該罪早前已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另同案4名被告為周子瑋(37歲,項目主任)、戴嘉平(17歲,學生)、戴嘉正(17歲,學生)及袁恩霖(31歲,汽車技工)則否認控罪,將於2024年1月5日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4年3月11日開審。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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