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崗2死車禍 司機認危駕等兩罪判監3年2個月及停牌5年
2023-05-11 12:37
前年除夕夜,新蒲崗發生嚴重交通意外,私家車高速剷上行人路,撞到多名途人,造成2男女不治;另有2名傷者嚴重受傷,1人至今須用輪椅或拐杖代步。私家車司機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共兩罪,暫委法官周燕珠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時,指事件對死者家人造成情緒創傷,被告在途人眾多的工業區超速駕駛,將無辜途人置於危險當中,屬加刑因素,終判監3年2個月、停牌5年。
現年26歲被告吳家俊,承認於2021年12月31日,在大有街與八達街交界,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施霧阳及李永強死亡;及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該私家車,引致廖英羽和林碧賢身體受嚴重傷害。
法官判刑時,引述案例指被告罪責固然是判刑的首要考慮,但事主家人所受到的影響亦理應納入考慮,而在本案中,事件無疑對死者家人造成情緒創傷。雖然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嚴重超速,但法官指案發在新蒲崗這個人流密集的工業區,被告超速駕駛是置途人於巨大風險當中,相信當日途人和目擊者必然對事件感到震驚和焦慮,而案中所有事主都不會預計到如此可怕的車禍發生,這是嚴重的加刑因素。
另外,法官根據司法認知,指涉案私家車是一輛跑車,而車輛在案發時曾經突然加速及後失控。被告已駕駛涉案車輛約2至3年,他應該熟悉車輛,但他過去曾有兩次超速駕駛記錄,法官認為由此可見被告的駕駛態度,加上車輛當時大聲播放音樂,亦足以令被告分心,法官認為這也是一項加刑因素。
就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中兩名傷者在事後無法從事原來的工作,其中1人更無法工作。法官指兩人都是無辜行人,原本健康狀態良好,事件除了對兩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相信亦令兩人承受心理傷害。惟考慮到被告無案底和認罪,最終法官判他監禁3年2個月、停牌5年,另須上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當日下午6時許,被告駕駛一輛黃色寶馬私家車、沿大有街行駛,中途擦過一輛的士車尾,撞上圍欄及後衝上行人路,私家車最後撞上商鋪捲閘及停下,現場留下24米的車胎痕;經政府化驗師分析,涉案私家車案發時車速曾一度高達每小時81公里。
事件造成途人兩死3傷,23歲女死者當場死亡,63歲男死者在現場已失去意識,送院搶救後不治,兩人死因均為身體多處受傷;廖姓男傷者左前額裂傷和血腫、右腳變型和脛骨骨折,其鼻中膈彎曲,廖在去年1月26日才出院,須放病假至去年6月及後轉為文職工作,至今他會感到痛楚和仍須定期覆診;林姓女傷者則顱內出血、雙腿和左臂骨折,須留院至去年3月,至今仍須放病假、無法工作,她須使用拐杖,如果要行走一段長距離,更須輪椅代步。
法庭記者:王仁昌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