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4人被控旺角非法集結案 3人無罪獲釋1人獲罪還押待判

2023-05-12 17:17

其中一名被告何偉康(右)。 資料圖
其中一名被告何偉康(右)。 資料圖

2020年5月10日母親節,有人發起九龍區遊行等活動,大量示威者於旺角聚集堵路。4名男子否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經審訊後,其中案發時19歲無業男今日(12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餘下3名男子均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葉啓亮還押定罪被告至5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其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依次為李煒健(24歲,保險從業員)、關世豪(24歲,地盤工人)、何偉康(21歲,無業)及蔡尚縉(26歲,倉務員)。他們同被控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何另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葉官裁決時指,控方本身依賴一名警員的調查,以辨認兩名被告身分,但案發時沒有警員在現場見到他們,證據純粹單靠拍攝相片,片段亦並非清晰,大多都是正面或側面,更有被拍攝的人士有瀏海,其頭髮顏色不突出,故不能透過涉案片段來肯定被告,且片段只是9分鐘,只證明到被告李煒健在路上停留或行走,沒有任何控方證人在現場觀察,不能單單依賴片段,以證明其出現目的必然是參與非法集結,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李參與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葉官再指,被告關世豪曾交出銀行月結單,以表達出在案發當日有消費記錄,以及曾出現在恒生銀行,多次低頭按電話,與其交出的案情脗合,不能唯一推論就是關參與非法集結,同樣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蔡尚縉在片段中沒有使出指罵警員、投擲物品的行為,亦沒有警員在旁觀察,認為單單依靠片段指出蔡在現場逗留,不足以證明曾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葉官另指,控方就被告何偉康的證據除了相片及片段外,再依賴另外一名警員追捕何的過程,包括他在何背包搜出未開封的黑色面巾、生理鹽水及繃帶等物品,而且何當時的衣著外觀跟在場示威人士沒有區別,認為當時懷有同一樣目的,破壞社會安寧,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而就另一控罪,何的隨身物品均可用於示威的物品,同時亦特意從沙田住所來到旺角參與示威活動,一身裝束下預期衝突情況,再考慮積累效應下,相信涉案行山杖可供他自己或他人傷害之用,同樣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何偉康案發時是沒有工作,但現時已成為汽車維修學徒,關於本案的案情並不是太嚴重,整個集結只歷時45分鐘,沒有嚴重暴力事件、破壞情況及有警員受傷等,明白何雖被搜出抗爭物品,但證據顯示出他沒有使用該些物品,加上當時受到社會氣氛影響,人生經驗不夠豐富而不懂正常途徑表達,現時已得到很大教訓,了解到這些行為有嚴重後果。辯方續指,何得到教會牧師等人撰寫求情信,提及已經很後悔,希望法庭給予機會,改過自新,因此希望法庭考慮其本身性格不壞,並低估法律後果下,為被告索取報告。

葉官指,由於本案控罪是嚴重罪行,再考慮其年紀,便押後案件至5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須還柙看管。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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