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酒令」生效時開放酒吧營業 兩被告刑期由監禁9周減為2周及3周

2023-05-22 12:05

兩名被告林鉑泓(右)和吳騰(左)。 資料圖
兩名被告林鉑泓(右)和吳騰(左)。 資料圖

尖沙嘴兩名酒吧負責人在「限酒令」生效時繼續開放酒吧營業,三年前被裁定「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發出的指示」罪成,各判囚九星期。兩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考慮證據後,亦裁定涉案場所屬酒吧,而非餐廳或飯店,故駁回其定罪上訴,但認為雖然兩人明知酒吧繼續營業是違法,判囚九星期也的確明顯過重,遂批准兩人的判刑上訴,改判兩人分別監禁兩星期及三星期。

被告44歲酒吧男董事林鉑。 資料圖
被告44歲酒吧男董事林鉑。 資料圖
被告52歲酒吧女經理吳騰。 資料圖
被告52歲酒吧女經理吳騰。 資料圖

兩名被告44歲酒吧男董事林鉑泓和52歲酒吧女經理吳騰,被控於2020年4月10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金馬倫道42號至44號華懋金馬倫中心3樓「Virgo」酒吧内作為上址餐飲業務負責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的指示,即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該處所必須關閉。

上訴方指涉案場所同時擁有普通食肆牌照,是一間酒吧及餐廰兩用的場所,亦有供應食物給客人,認為裁判官錯誤引用案例,錯誤以為當日無廚師在場,錯誤裁定涉案場所的用途是「酒吧」。張官認為裁判官考慮案發時的所有周遭環境情況,包括擺設、間隔、燈光、音響、售賣酒類比例、人流等,以及林鉑泓在警誡下以「酒吧」一詞來形容涉案場所,推論出涉案場所是一所主要售賣酒精飲品供客人就地享用的處所,屬合情合理。

上訴方另認為,雖然吳騰曾於警誡下供稱「啲暴徒又搞事,生意已經好差,業主又唔肯減租,依家又加埋疫情」,「生意難做,無糧出,手停口停,所以先博一博」,但其實吳騰不肯定繼續營業是否犯法,不是明知故犯,而且案件的嚴重程度不至於令初‍犯的兩人被判監禁,希‍望法庭改判非監禁式刑罰。張官指吳騰懷著「博一搏」的態度繼續開放酒吧營業,林鉑泓又以「半拉閘」、「做熟客」的鬼祟手法繼續營業,顯示兩人知悉酒吧繼續營業是違法,而案發時是新冠疫情出現持續爆發的初期,經考慮後認為判囚九星期的確明顯過重,裁定兩人判刑上訴得直,改判董事林鉑泓監禁三個星期,經理吳騰監禁兩個星期。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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