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原市長宋希斌涉貪一審被判14年 被指受賄逾3532萬、挪用公款5000萬
2023-10-17 18:50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希斌因受賄、挪用公款,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4年。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17日)一審公開宣判宋希斌受賄、挪用公款案,對宋希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宋希斌先後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林管局局長,大興安嶺地委書記,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哈爾濱市委副書記、市長,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黑龍江省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土地置換、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32萬餘元。
2014年,宋希斌利用擔任哈爾濱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哈爾濱市財政專項資金5000萬元出借給其他單位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認為,宋希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鑒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挪用公款犯罪事實,挪用公款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挪用的公款在一審庭審前已被全部追回,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對其挪用公款罪減輕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宋希斌現年60歲,長期在黑龍江任職,歷任大興安嶺地委書記,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等職,他在2012年擔任哈爾濱市市長,2018年任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去年1月官宣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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