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倡放寛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豁免資格 料3.7萬個龕位可保留
2024-02-15 16:44
為免大量無牌骨灰安置所因未合申請牌照資格而結業,需要大規模「清灰」,影響先人及家屬權益。食環署建議放寛兩項私營骨安置所牌照豁免書的申請資格,預計有15間私營骨安置所將因此符合條件可申請豁免書,涉及37000個龕位。食環署同時建議增加不遵從「執法通知」的罰則,並將違法繼續出售骨灰安放權訂為刑事罪行, 以保障消費者利益。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下周一討論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下周一將開會檢討《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食環署提交文件指出,《條例》於2017年6月30日生效,《條例》規定,任何人必須取得指明文書(即牌照、豁免書 或在申請兩者期間取得的暫免法律責任書)才可營辦 、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私營骨灰安置所,當中只有領有牌照的骨灰安置所才可新出售或新出租龕位。
79間獲原則上同意申請 涉及超過70萬個龕位
截至2024 年1月26日,發牌委員會累計收到147間私營骨灰安置所的指明文書申請,其中79間獲原則上同意申請,涉及超過70萬個龕位,在 61間正申請牌照的骨灰安置所中,29 間仍未符合規劃要求(即《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25間因不符合豁免書的兩項基本申請資格或因打算繼續出售龕位,而沒有申請豁免書。若這些骨灰安置所最終無法符合申請牌照的要求,它們便須結束營辦,導致大規模「清灰」,影響有 關先人和家屬的權益。
食環署因此建議放寬兩項私營骨安置所牌照豁免書的申請資格,包括將開始營辦骨灰安置所的日期,由現時1990年1月1日前放寛至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前,並將停止出售安放權的日期,由自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起,推遲至自2017年6月30日 起,惟有關的私營骨灰安置所須符合3個條件, 包括申請人已提交的牌照申請仍在處理中(即沒有被拒或自行撤回); 該骨灰安置所並非位於「住宅(甲類)」的「高密度住宅發展」地帶; 及截至修訂建議生效時,申請人曾向城規會提交的規劃申請沒有被拒。
食環署同時建議增加不遵從「執法通知」的罰則,由現時最高罰則是第3級罰款(1萬元),大幅提高至循簡易程序定罪,罰款50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或循公訴程序定罪,罰款5,000,000元和監禁兩年;並將牌照持有人出售安放權超出「骨灰安放容量 」 、出售不在經批准圖則的龕位或將骨灰安放於這些龕位,訂為刑事罪行,以保障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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