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申公屋時隱瞞正辦離婚 男子虛假陳述罪成還柙候判

2024-02-19 18:01

馮偉新申請公屋時隱瞞正辦離婚,被裁定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候懲。資料圖片
馮偉新申請公屋時隱瞞正辦離婚,被裁定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候懲。資料圖片

53歲男子申請刪除前妻公屋戶籍,遭揭發在2018年辦理公屋入伙手續時涉嫌隱瞞正辦理離婚手續,他否認「申請房屋租契時作出虛假陳述」罪受審,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指,不相信被告遞交表格時曾向房屋署職員提及正辦理離婚一事,亦不認為職員會為素不相識的被告,於表格上冒簽其前妻的名字,以方便他能夠順利完成入伙手續,唯一合理推斷是被告砌詞狡辯。案件押後至3月4日判刑,被告還柙,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早前爭議涉案房屋事務主任董卓傑的口供指,董並不記得案發當日曾與被告見面,亦不記得兩人的對話內容,不能排除被告曾告知正單方面辦理離婚、無法聯絡前妻一事。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指,董於案發當日需處理大量入伙手續,加上案發至今相隔6年,不記得亦不足為奇。劉官續指,董曾供稱憑經驗只記得曾有一位申請人在表格上選填「正辦理離婚」;如此為數不多的個案,若然被告曾提及離婚一事,董必然會記得,並暫停相關入伙手續。

劉官亦指被告口供前後矛盾,例如他聲稱不懂繁體字,以及因老花而不能看清表格上的細字;但他在庭上能夠於沒有戴眼鏡的情況下,朗讀聲明上的細字,看不懂繁體字卻從來沒有向職員提出,終裁定被告砌詞狡辯,罪名成立。

被告馮偉新被控於2018年7月31日,申請房屋條例(第283章)中的租契時,於安泰邨屋邨辦事處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聲稱自己的婚姻狀況為已婚。

審訊時,被告自辯指當日填寫表格時沒有留意到「正辦理離婚」的細選格,故填寫已婚;馮又指,他另於遞交表格時告知職員,他聯絡不到正辦理離婚的妻子,故表格上沒有妻子的簽署,而職員當時指「幫你跟進下」。惟房屋事務主任在庭上作供指,不記得被告曾告知此事,又稱若然資料有更新或出入,理應會暫停辦理入伙手續;職員在盤問下承認他是根據一貫慣例作供,而非當時情況。

案件編號:KTS20348/2023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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