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屋政策拒承認海外已婚同性伴侶涉違憲 政府今獲批終院上訴許可
2024-02-26 14:33
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拒絕承認海外已婚同性伴侶,使其無法申請公屋或同住對方已購居屋,男同志先後入稟司法覆核推翻房委會決定,高院原訟庭在3案中均裁定男同志一方勝訴。政府不服判決上訴被駁回,早前就3案提出終極上訴。上訴庭今頒下判詞,向政府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判詞指政府一方提出的爭議具重大廣泛或公共重要性,涉及現行公屋及居屋政策有否歧視海外已婚同性伴侶,以致是否符合《基本法》第36條,又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下相關遺產政策是否合憲息息相關,故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政府提出爭議議題包括有見婚姻及遺產法律相互關連,亦只向已婚人士施加了期望及法律義務,因此在婚姻規例下婚姻狀態是否區分特徵;考慮到政府及立法會具特權去檢視本港社會政策及訂立同性伴侶之替代法律框架,各政策中「有效婚姻」所具備一致融貫定義,其正當目的是否合理連繫同性異性伴侶之差別待遇;婚姻規例排除同性已婚伴侶是否合乎比例,合理地平衡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
在申請公屋及購置居屋時,《基本法》第36條有否賦予異性已婚伴侶作為「傳統家庭」下配偶的獨有憲法權利;根據《基本法》第36、37條及《人權法》第19條來整體一致地詮釋《基本法》,是否排除了同志一方依賴《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第22條;房委會政策為支持更廣泛的政府目標,以增加房屋供應去提升人口增長,而同性伴侶不具先天生育能力,公屋居屋配偶政策衍生的差別待遇中,同性伴侶及異性伴侶是否合適比較對象;家庭目標及居屋配偶政策之間此前已被裁定具邏輯關連,法庭是否仍可裁斷此關連屬「法律不問瑣事」;居屋配偶購買政策未受挑戰下,其與居屋配偶政策之間的行政一致性是否衡量居屋配偶政策相稱性的相關因素;衡量公屋居屋配偶政策相稱性時,法庭應否考慮異性伴侶的社福權利及藉配偶類別申請公屋居屋時的獨有權益,以及考慮公屋及居屋配偶政策會否增加異性伴侶公屋居屋單位供應時,實證證據是否必要。
司法覆核申請人Nick Infinger早前挑戰房委會公屋申請政策,拒絕接納同性伴侶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的決定,吳翰林及李亦豪則挑戰房委會居屋計劃拒絕承認已婚同性伴侶為「家庭成員」或「配偶」的決定,以致他們未能申請同住及免補地價下加名轉讓業權。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的配偶政策,歧視同性已婚伴侶,實屬違憲及非法。房委會上訴上述兩宗敗訴案件,去年被上訴庭駁回。
案件編號:CACV81、558/2020、CACV362/2021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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