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屋政策拒承认海外已婚同性伴侣涉违宪 政府今获批终院上诉许可
2024-02-26 14:33
房委会公屋及居屋计划拒绝承认海外已婚同性伴侣,使其无法申请公屋或同住对方已购居屋,男同志先后入禀司法覆核推翻房委会决定,高院原讼庭在3案中均裁定男同志一方胜诉。政府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早前就3案提出终极上诉。上诉庭今颁下判词,向政府批出上诉许可。
上诉庭判词指政府一方提出的争议具重大广泛或公共重要性,涉及现行公屋及居屋政策有否歧视海外已婚同性伴侣,以致是否符合《基本法》第36条,又与《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下相关遗产政策是否合宪息息相关,故批出终审法院上诉许可。
政府提出争议议题包括有见婚姻及遗产法律相互关连,亦只向已婚人士施加了期望及法律义务,因此在婚姻规例下婚姻状态是否区分特徵;考虑到政府及立法会具特权去检视本港社会政策及订立同性伴侣之替代法律框架,各政策中「有效婚姻」所具备一致融贯定义,其正当目的是否合理连系同性异性伴侣之差别待遇;婚姻规例排除同性已婚伴侣是否合乎比例,合理地平衡社会利益及个人权利;
在申请公屋及购置居屋时,《基本法》第36条有否赋予异性已婚伴侣作为「传统家庭」下配偶的独有宪法权利;根据《基本法》第36、37条及《人权法》第19条来整体一致地诠释《基本法》,是否排除了同志一方依赖《基本法》第25条及《人权法》第22条;房委会政策为支持更广泛的政府目标,以增加房屋供应去提升人口增长,而同性伴侣不具先天生育能力,公屋居屋配偶政策衍生的差别待遇中,同性伴侣及异性伴侣是否合适比较对象;家庭目标及居屋配偶政策之间此前已被裁定具逻辑关连,法庭是否仍可裁断此关连属「法律不问琐事」;居屋配偶购买政策未受挑战下,其与居屋配偶政策之间的行政一致性是否衡量居屋配偶政策相称性的相关因素;衡量公屋居屋配偶政策相称性时,法庭应否考虑异性伴侣的社福权利及藉配偶类别申请公屋居屋时的独有权益,以及考虑公屋及居屋配偶政策会否增加异性伴侣公屋居屋单位供应时,实证证据是否必要。
司法覆核申请人Nick Infinger早前挑战房委会公屋申请政策,拒绝接纳同性伴侣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的决定,吴翰林及李亦豪则挑战房委会居屋计划拒绝承认已婚同性伴侣为「家庭成员」或「配偶」的决定,以致他们未能申请同住及免补地价下加名转让业权。高等法院原讼庭早前裁定房委会公屋及居屋计划的配偶政策,歧视同性已婚伴侣,实属违宪及非法。房委会上诉上述两宗败诉案件,去年被上诉庭驳回。
案件编号:CACV81、558/2020、CACV362/2021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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