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ch哥」涉組織受禁群組判感化 上訴力陳非組織者今得直

2024-02-26 17:51

法官指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是活動發起人,裁定「Lunch哥」李國永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資料圖片
法官指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是活動發起人,裁定「Lunch哥」李國永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資料圖片

「Lunch哥」李國永2020年涉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IFC)組織示威,帶領群眾叫喊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傳票控罪「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成,被判感化15個月。李國永不服定罪上訴,法官郭啟安今午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裁定李國永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解釋指案中從沒有證據指李國永是「和你lunch活動的發起人或組織者」,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

郭官指從呈堂的片段可見,李國永僅叫口號及在商場遊走,受商場保安員阻止叫口號,李國永因而由商場一樓中庭乘扶手電梯至二樓,沿途繼續叫口號,在保安員截停勸喻之後再折返下層一樓,本質上與指導遊行路線不同。郭官認為案中從沒有證據指李國永是「和你lunch活動的發起人或組織者」,其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而不一定是組織者,更沒有在任何階段指示遊行的方向和路線等等。

郭官反駁原審裁判官推論所依賴的當日行為並非決定性,也未必足夠達致相關有罪的推論。郭官亦同意原審時辯方觀察,案中證據除顯示了有人和應了李國永口號外,其實並不能顯示有其他參與者曾跟隨過李國永在商場內四處遊走。郭官基於案例指組織者必須負起某程度責任又或者有積極參與計劃、安排或管理集會,李國永純粹在現場出現有份參與,即使在顯眼的位置並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李國永組織該受禁群組聚集。

被告李國永被控於2020年9月4日,在中環IFC一樓中庭,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組織受禁群組聚集,違反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案件編號:HCMA455/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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