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一文睇清草案條文及罰則 叛國及叛亂可囚終身 境外干預罪可判監14年

2024-03-08 10:31

23條立法|一文睇清草案條文及罰則 叛國及叛亂可囚終身 境外干預罪可判監14年
23條立法|一文睇清草案條文及罰則 叛國及叛亂可囚終身 境外干預罪可判監14年

政府今日刊憲公布《基本法》23條草案,212頁的草案清楚交代罪行及刑罰建議,叛國罪、叛亂等可囚終身,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罪中,可判處10年監禁;首次引入的境外干預罪則可判監14年。同時引入的境外干預罪則可判監14年。《星島頭條》網輯錄相關的罪行及刑罰建議,一文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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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國涉及四大罪行

叛國

根據23條草案,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鼓動外國或外來武裝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國、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最高可囚終身。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4年

披露他人犯叛國(即舊有的隱匿叛國罪)

如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的罪行,如未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向警務人員披露,可處監禁 14 年。

非法操練

任何人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而向其他人提供指明操練,聚會是又未獲准許舉行,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監禁 7 年。出席有關聚會,旨在接受指明操練,則可處監禁 3 年

23條早前作公眾諮詢,共收到13489份意見書。圖為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23條早前作公眾諮詢,共收到13489份意見書。圖為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叛亂涉及六大罪行

叛亂

加入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向中國武裝力量發動武裝衝突,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等,可處終身監禁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

明知而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組織、發動或參與叛變,可處終身監禁。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

任何人知悉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即將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仍協助該成員作出該行動,可處監禁 7 年。在勾結境外勢力情況下,協助該成員作出該行動,可處監禁 10 年;藏匿、協助藏匿可處監禁 7 年。在勾結境外勢力情況下,則可處監禁 10 年。

 ▼▼23條首讀及二讀 梁君彥與議員見記者▼▼

23條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會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與一眾議員見記者。盧江球攝
23條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會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與一眾議員見記者。盧江球攝
23條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盧江球攝
23條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盧江球攝
民建聯議員。盧江球攝
民建聯議員。盧江球攝
23條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會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與一眾議員見記者。盧江球攝
23條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會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與一眾議員見記者。盧江球攝
23條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會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與一眾議員見記者。盧江球攝
23條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會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與一眾議員見記者。盧江球攝
23條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會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與一眾議員見記者。盧江球攝
23條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會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與一眾議員見記者。盧江球攝
23條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盧江球攝
23條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盧江球攝
工聯會議員。盧江球攝
工聯會議員。盧江球攝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效忠,可處監禁7年;在勾結境外勢力情況下,則可處監禁 10 年。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

煽惑任何以下中央駐港機構的人員 (中央駐港機構人員),可處監禁 7 年。在勾結境外勢力情況下,則可處監禁 10 年。

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

任何人出於犯指明罪行的意圖,管有某種性質的文件或其他物品,而將該種性質的文件或物品分發予相關人員是會構成該指明罪行的,可處監禁 3 年。

煽動意圖可被判監7年。資料圖片
煽動意圖可被判監7年。資料圖片

具煽動意圖行為罪

煽動意圖

文字或刊物意圖引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規定的國家機構、指明的中央駐港機構,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等,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可被判監10年

國家秘密罪行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沒有合法權限下,獲取載有國家秘密資料、文件或物品,可處監禁 5 年。以相關資料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可處監禁 7 年。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

在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載有國家秘密資料、文件或物品,可處監禁 3 年。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則可處監禁 5 年。

另如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可作免責辯護。

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

公職人員犯罪,可處監禁 7 年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可處監禁 10 年。

另如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可作免責辯護。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等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0年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等

不論該資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屬實,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5 年;如在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下,可處監禁 7 年

經授權的披露

憑藉其作為指明人士的身分管有禁止披露的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可處罰款 $500,000 及監禁 2 年。

圖為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率領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23條立法諮詢記者會。資料圖片
圖為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率領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23條立法諮詢記者會。資料圖片

間諜罪

間諜活動

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或作收集、記錄、製作;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 年。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可處監禁 10 年。

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等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2 年

可就禁地行使的權力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2 年。

在禁地附近作出妨礙等

蓄意妨礙該指明人員履行該職責或蓄意以其他方式干預或阻礙該指明人員履行該職責等,可處監禁 2 年。

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

明知地就境外情報組織作出受禁作為,可處監禁 14 年;任何人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作出某項作為,有關作為構成就境外情報組織作出的受禁作為等,可處監禁 10 年。

政府今日刊憲公布《基本法》23條草案,212頁的草案清楚交代罪行及刑罰建議。圖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料圖片
政府今日刊憲公布《基本法》23條草案,212頁的草案清楚交代罪行及刑罰建議。圖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料圖片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可處監禁 20 年;在勾結境外勢力情況下,可處終身監禁。

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

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某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某項作為危害 ( 或相當可能危害 ) 國家安全,可處監禁 20 年

草案首次披露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罪中,可判處10年監禁。圖為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率領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23條立法諮詢記者會。資料圖片
草案首次披露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罪中,可判處10年監禁。圖為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率領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23條立法諮詢記者會。資料圖片

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境外干預

若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任何政策或措施、作出或執行任何其他決定,干預任何選舉或與選舉相關的程序,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14 年

禁止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

管理或協助管理受禁組織,可處罰款 $1,000,000及監禁 14 年;以受禁組織的成員身分行事、參與該組織的集會,付款或給予其他形式的援助,可處罰款 $250,000 及監禁 10 年。

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

任何人明知而容許受禁組織或受禁組織成員的集會在屬於該人或由該人佔用或控制的任何地方或處所舉行,可處罰款 $250,000 及監禁 7 年。

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等

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或協助管理受禁組織,或對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脅或恐嚇以誘使該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或協助管理受禁組織,可處罰款 $250,000 及監禁 7 年。

為受禁組織牟取會費或援助

向他人牟取或企圖為受禁組織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會費或援助,可處罰款 $250,000 及監禁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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