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議員關注「激光炮」未列入軍火 政府:法例有「兜底」條款
2024-03-10 13:11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0日)繼續審議23條立法草案。有議員就「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的釋義提出疑問,包括在對於「軍火」的定義中,質疑現時一些先進武器如「激光武器」或「激光炮」是否應包含在定義之內,現時國家亦有類似軍備。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激光炮」等或會跌入條例中的「任何擬作該用途的其他物品」,所以條例內容已可「兜底」。
民建聯黃英豪提到「軍火」的釋義,指「連魚雷都寫埋」,質疑現時一些先進武器如「激光炮」則未有涵蓋,他又舉例國家解放軍亦有在「055大驅逐艦」上部處激光武器,指應將大功率激光武器加入軍火定義。林健鋒亦指自己「睇小說」亦看到新型軍火器材或設施有可能超越現時或未知的用途,認為長遠可研究不止於軍火或其他儀器用途。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即使「激光武器」未有如槍械、魚雷、地雷等列明在條例中,但只要是「任何擬在戰爭或武裝衝突的物品或裝置」都可包括在內,因此不成問題。律政司亦補充指,明白有眾多其他新型軍火或禁地未能盡錄,因此在第40條中有作「兜底」,即行政長官如合理地認為,並宣布某位於特區的地方為禁地,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命令宣布該地方為禁地。
誤闖禁地「毗鄰」違法?管浩鳴:電影中軍人隨時開火
草案提及間諜活動有關作為包括「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選委會的管浩鳴笑言「睇得電影多」,指外國市民若闖入或接近禁地,軍人便即時上膛(Armed)準備開火,雖然明白香港政府不會隨便開火,惟有市民對「毗鄰」兩字的定義有憂慮。A4聯盟的楊永杰亦問及「龍友」(即攝影發燒友)在沒有違法或危害國安意圖下,收取報酬拍攝軍地設施或禁地是否屬違法。
鄧炳強強調「有否違法意圖」才屬重點,一般市民拍照時拍到軍事禁地並不會犯法,舉例指平日市民行山亦有時誤入軍事禁區,雖然已是違法,但是否檢控則視乎不同因素,警告亦可以是一種處理方式。
鄧炳強又提到,拍攝有關禁地並無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並不會違法。不過當局補充,如拍攝後將素材出售予第三者,對方有意危害國家安全,又涉及國家秘密等,可觸犯條例下其他罪行。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則指,如禁地有清楚告示列明是禁地,相信公眾不會隨意行近。
▼▼▼23條立法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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