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法會暴動案 王宗堯劉頴匡等12人判囚54個月至82個月 兩涉案記者判罰款

2024-03-16 11:29

王宗堯劉頴匡等12人判囚54個月至82個月
王宗堯劉頴匡等12人判囚54個月至82個月

立法會大樓於2019年七一遭示威者衝擊佔領、並闖入會議廳,藝人王宗堯、民主派初選案被告劉頴匡及鄒家成等共14人被控暴動等罪。

劉及鄒等8人早前承認暴動罪,王宗堯等4人經審訊後暴動罪成,另有2名涉案記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今於西九龍法院判處王宗堯監禁74個月,兩記者罰款1000至1500元,其餘被告入獄54個月20天至82個月。

李官今判刑時,引述王宗堯(45歲)求情信指他為人善良、樂於助人,同意辯方指王沒有暴力行為,在現場只逗留約5分鐘,但逗留時間短非有力求情,暴動是倚賴每個人的加入,若然每人都像王一般在中途加入,暴動便會不斷延長,王出現亦是鼓勵及支持其他參與暴動者,不論其本身名氣,都會激起士氣,令其他人知道其行為得到認同;李官同意王的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以6年半作為起點,基於他沒有案底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最終判監6年2個月。

劉頴匡(30歲)在案發時曾與其他示威者商議應否留守立法會,並在警方清場時,曾向警方表示立法會內有示威者打算撤離。李官認為劉雖然沒有破壞行為,但參與程度並非低,從他與其他示威者商議去留,可見劉有帶領、號召及煽動角色,延續了暴動的可能性,其參與屬於重中之重,並以監禁7年作起點,但其於劉在最早階段認罪及無案底,故判監54個月20天、即約4年半。

王宗堯被判監74個月。資料圖片
王宗堯被判監74個月。資料圖片
鄒家成另涉「47人案」,他在此案中判監5年1個月。資料圖片
鄒家成另涉「47人案」,他在此案中判監5年1個月。資料圖片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資料圖片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資料圖片
劉穎匡另涉「47人」案,在此案判囚約4年半。資料圖片
劉穎匡另涉「47人」案,在此案判囚約4年半。資料圖片
被告之一吳志勇。資料圖片
被告之一吳志勇。資料圖片
畢慧芬。資料圖片
畢慧芬。資料圖片
馬啟聰步出法庭。歐樂年攝
馬啟聰步出法庭。歐樂年攝
黃家豪步出法庭。歐樂年攝
黃家豪步出法庭。歐樂年攝

鄒家成(27歲)進入立法會後,有份撕毀立法會會議廳內的《基本法》小冊子。李官指其罪責極之嚴重,立法會是莊嚴及有獨特建制地位,每項舉措都有其象徵意義,而鄒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塗鴉牆壁等每一項行為都能激起暴動,其行為帶有煽動性,罪責與使用武器衝擊破壞不遑多讓。李官以最高的7年作為量刑起點,基於鄒認罪及無案底,終判監61個月15天、即約5年1個月。

林錦均(28歲)為本案中判刑最重的被告,雖然辯方求情時,指林在案中沒有進入立法會大樓內,不應將立法會內被破壞的物品納入加刑因素。李官卻指,林曾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並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其衝擊行為引發後來的佔領立法會事件。李官形容當時每一分鐘、每一個事件都會將事件「推前一步」,林的參與是最嚴重級別,加上他另涉刑毀罪,故同樣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林因本案曾在內地被扣查約兩個月,李官酌情減刑後,判監82個月、即6年10個月。

案發日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後情況。資料圖片
案發日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後情況。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撬開大堂鐵閘後闖入大樓內四處破壞。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撬開大堂鐵閘後闖入大樓內四處破壞。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撬開大堂鐵閘後闖入大樓內四處破壞。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撬開大堂鐵閘後闖入大樓內四處破壞。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撬開大堂鐵閘後闖入大樓內四處破壞。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撬開大堂鐵閘後闖入大樓內四處破壞。資料圖片
有示威者塗污區徽。資料圖片
有示威者塗污區徽。資料圖片

李官量刑時,指涉案暴動有過千人參與,即使警方發出警告,示威者卻變本加厲,用鐵馬等衝擊大門玻璃及包圍立法會,行為衝擊法治,而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大樓內破壞,考慮到立法會的獨特建制地位,其行為是試圖削弱、推翻香港特區政府憲制,對政府極其侮辱及挑釁,立法會亦須使用數個月維修,並花上約3000萬公帑。

李官認為事件對社會有深遠影響,亦引致後來整個社會陷入暴動和不安之中,雖然未有如同中大或理大暴動般的攻防戰情況發生,但仍是暴動中最嚴重一類,以7年作量刑起點並不為過。

惟各被告參與程度不同,被告孫曉嵐、何俊諺及沈鏡樂的參與程度較低,限於現身鼓勵及支持他人,孫判監57個月,何判監74月,沈判監55個月15天; 羅樂生和畢慧芬的參與程度屬中等,均判監59個月7天;潘浩超、吳志勇及范俊文的參與程度較高,潘曾掟雞蛋和水樽、判監63個月,吳堅持留守到最後一刻、判監80個月,范曾作出破壞行為、判監61個月15天。

同案兩名時任記者黃家豪及馬啟聰,早前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李官指兩人沒有暴力行為或參與肢體衝突,其記者身份亦不受控方爭議,黃當時經濟尚淺,接觸示威者破壞的《基本法》小冊子及拍攝,其行為非故意,故罰款1500元;馬當時只是聽從公司指示,進行採訪工作,沒有不當行為,故罰款1000元。

案件編號:DCCC606-610,1069/2020、DCCC259/2021、DCCC1124/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

《星島申訴王》已推出全新項目「區區有申訴」,並增設「我要讚佢」欄目,現誠邀市民投稿讚揚身邊好人好事,共建更有愛社區。立即「我要讚佢」︰ https://bit.ly/3uJ3yyF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187235123.xyz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