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騙2600萬按揭貸款 「海港Sir」兩欺詐罪成 同案被告1罪成1罪脫

2024-04-19 17:11

「海港Sir」陳凱港涉隱瞞警司身份騙取按揭貸款2罪成立。
「海港Sir」陳凱港涉隱瞞警司身份騙取按揭貸款2罪成立。

號稱「海港Sir」的警司陳凱港涉於5年前串謀一名前督察,隱瞞其警司身份,詐騙逾2600萬按揭貸款,兩人否認兩項欺詐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裁決指,陳凱港並非人所共知的知名人士,惟他在申請貸款時,沒有向東亞及華僑提交警察糧單及「出眾資本」的分紅協議,明顯意圖虛假地表示受僱於「出眾資本」,裁定陳凱港2罪成。而前督察轉賬分紅予陳凱港,明顯知悉並協助陳申請東亞貸款,惟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其參與申請華僑貸款,裁定其1罪成1罪脫。

被告為陳凱港及商人汪浩毅,2人同被控於2019年5至12月隱瞞陳凱港任職警務處警司,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訛稱陳凱港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及陳凱港胞弟陳凱俊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批出兩筆約2,146萬及480萬元貸款。陳於2013 年任職警司,現已被停職;汪則於 2007 年前任職督察。

辯方於審訊中指,陳凱港曾出版著作、接受《人民網》及《港人講地》媒體訪問,亦曾遭起底,曾有銀行分行職員稱呼其䁥稱「Haba Sir」,因而他沒有刻意隱瞞其警察身份。王官拒納此說法,認為陳凱港並非人所共知的程度,即使在媒體及產品中披露警察身份,亦非在申請貸款中披露,不是一般公眾認知的公眾人士。王官亦認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所指,中介為獲取中介費而假冒陳凱港簽署申請表,而即使申請表並非陳凱港簽署,申請貸款所需文件亦必定是由陳凱港提供。

就涉欺詐東亞貸款一控罪,王官指陳凱港向東亞提供的2017年及2018年稅單,並不能反映其2019年申請貸款的情況,而其存款並不代表薪金,而是分紅;惟陳凱港未曾向無提及其警察月薪、提交警察糧單,或「出眾資本」的分紅協議,可相信他有意隱瞞警察身份,虛假地表示受僱於出眾。王官續指,即使陳凱港其後到分行開通帳戶時曾申報公務員身分,並不影響其貸款申請,因分行並非等同於貸款審批處。陳凱港後向華僑永亨申請按揭套現的情況亦相類似,其手寫及電腦申請表格皆表示受僱於「出眾資本」,亦沒有提交警察糧單等證明,終被裁定兩欺詐罪成。

而次被告汪浩毅於陳凱港申請按揭貸款的3個月前,即2019年3月起,將陳凱港可獲的「出眾資本」不少於22.5萬分紅增至24.5萬元,4月起則把分紅由原本轉存入陳凱港收取警察薪金的滙豐戶口,轉存至渣打戶口;5月起以「自動轉帳」予陳凱港,並選擇「薪金」為轉帳選項。辯方曾稱汪因常常離港遂轉用「自動轉帳」,為免選擇「空白」的選項而選擇了「薪金」,又指因忙碌及2019年時社會混亂,無暇到相關機構處理更正標註「薪金」一事。

王官拒納此說法指,轉帳用途明顯重要,牽涉強積金及稅金等,汪認為如此標註「冇大問題」是不合理,無暇更正的說法亦不可信。王官考慮到分紅轉帳模式的轉變時間,與陳凱港申請東亞貸款的時間相近,裁定汪浩毅必定知悉陳凱港申請東亞貸款一事,協助其申請貸款。至於華僑的貸款申請,王官指,「出眾資本」的轉帳模式於早前東亞申請已改變,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其知悉陳凱港向華僑申請貸款,或其轉帳與華僑有關,終裁定汪兩欺詐罪一罪成、一罪脫。

案件押後至5月17日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2人還柙候懲。

案件編號:DCCC 132/2022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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