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醉駕撞傷人後涉慫恿勿報案 官指被告只欲游說事主無意報警 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2024-04-19 12:44

何家榮(小圖)當日醉駕撞傷途人後,並以賠償金慫恿對方不報警,今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候懲。資料圖片
何家榮(小圖)當日醉駕撞傷途人後,並以賠償金慫恿對方不報警,今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候懲。資料圖片

27歲男休班警前年5月在長沙灣駕駛一輛Tesla電動車時疑失控,剷上行人路撞傷途人,後又疑慫恿傷者不要報警。男警早前承認醉駕、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使用殘缺車輛罪,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嚴舜儀指,被告事發後只是希望拖延時間,想辦法說服傷者不要報警。案件押後至4月25日判刑,被告還柙候懲。

嚴官裁決指,事主的證供與行車記錄儀的一致,包括被告下車後看見事主坐在地上、以及事主著被告報警時,被告即使有手機在手也沒有報警,把玩手機,不停說「唔好意思」,後又反問「可唔可以唔報警啊」,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根本無意報警。雖然事主指,由被告下車至其自行報案的過程共長約5分鐘,而實際上只是2分鐘,但嚴官認為當時事主受了傷,覺得時間較實際長亦無可厚非。

嚴官續指,被告多次請求事主不要報警,又以金錢慫恿和誘使傷者;而當被告見事主望希報案後盡快接受治療的堅決態度後,在等候救護車期間繼續游說事主,不要向警方提及要求治療以外的事,即被自己駕車撞傷一事。嚴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被告,被告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

辯方代表大律師林超傑求情指,本案較同類型案件温和,望法庭能酌情在總刑期上,判處某些控罪同期執行;又呈上警隊嘉許信、親友求情信及過往做義工的相關資料。

被告何家榮,報稱警員,現已被停職。何否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於2022年5月28日,在九龍長沙灣元州街與昌華街交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多於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他慫恿或誘使陳啟發不向警方報告一宗交通意外。而被告是該宗交通意外的司機,該陳啟發則在交通意外中受傷。

承認的3罪指,案發當日凌晨4時,被告駕駛的車輛剷上長沙灣元州街「新樂富麵包」店外的行人路,撞到護欄及交通標誌牌柱,同時撞到事主陳啟發及一個垃圾桶,再撞向麵包店。事主的右小腿被撞至變形見骨,事後被診斷為右脛骨骨幹開放性骨折、右腿裂傷、左腳跟擦傷,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

警員接報到場後,被告表示在凌晨0時至2時,與朋友在黑布街酒吧飲酒,飲了5至6杯威士忌;被告未能通過精呼氣測試,在100毫升呼氣中含有125微克酒精。根據行車記錄儀,被告邊駕駛邊與人通電話,期間表示喝了酒所以很醉;亦曾「衝紅燈」、超速、下車嘔吐。涉案車輛經檢驗後發現,其擋風玻璃和窗門玻璃均貼上有色薄膜,以減低透光能力。

就被告否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問事主陳啟發「可唔可以唔報警啊」,並稱無論多少錢都願意賠償。陳自行報案,後又指「唔係錢唔錢嘅問題⋯⋯斷X咗骨啊大佬」;報案後,被告又問事主「警察嚟到可唔可以唔講其他嘢」。陳出庭作供指,他當時已多番著被告報警,惟被告沒有回應,終自行報案,爭取治療時間。

案件編號:DCCC298/2023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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