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3手槍及毒品 越南漢無牌管有槍械及販毒等3罪成 判囚31年4個月

2024-05-13 13:36

被告LE Vu Phong(蒙頭者)兩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及一項販毒罪罪成,今被判囚31年4個月。資料圖片
被告LE Vu Phong(蒙頭者)兩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及一項販毒罪罪成,今被判囚31年4個月。資料圖片

2014年偷渡來港的無業越南漢,4年前在深水埗遭截查時,被搜出1支手槍及彈匣等,再於其住所被搜出2支手槍及逾2400克毒品,他被控2項無牌管有槍械及1項販毒罪。暫委法官胡雅文今於高等法院判刑指,本案3罪涉及的槍械及毒品均對社會有大風險,屬嚴重罪行,判處監禁31年4個月。

法官胡雅文指在控方早前審訊中,傳召被告的鄰居及房地產經紀指認被告,而辯方爭議被告只是在被捕前3日搬到該住所居住,他從來沒有見過那兩位證人,對搜出的東西亦一無所知。被告於審訊後被定罪,大律師鄭從展求情稱明白控罪的嚴重性,被告將面對長時間的監禁,望法庭能考慮量刑的整體性,考慮讓刑期同期執行。

胡官判刑指,槍械對社會構成巨大的潛在風險,量刑需視乎所持有槍械及彈藥的數量、是否上膛、如何儲藏等。胡官續指,本案中,被告把槍及已上膛的彈匣放在背包內,帶到公眾地方,亦未能肯定是否距離被使用僅一步之遙,或其管有的意圖,終就兩無牌管有槍械判處12年監禁。就販毒罪,胡官指涉案毒品在被告的住所被檢獲,在被告的保管下妥善保存,而涉案毒品對社會有嚴重風險,加刑1年,就販毒罪判處25年4個月。胡官最終量刑時指,認為辯方已盡能力求情,惟若讓全部控罪刑期同時執行,則不能反映兩控罪嚴重性,終判囚31年4個月。

39歲被告LE Vu Phong,兩項無牌管有槍械罪指,他於2020年3月2日在九龍深水埗醫局街187號閣樓樓梯間,管有一支25半自動手槍連彈匣及4粒子彈;同日同幢大廈1樓某單位管有5粒子彈,一支9X18半自動手槍連彈匣及2粒子彈,以及一支6毫米半自動手槍連彈匣,而他無持有該槍械的管有權牌照。販運危險藥物罪指,被告在同日同地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406.2克冰毒及2050克海洛英。

案件編號:HCCC122/2021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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