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目駕消防車撞死外籍男 不小心駕駛罪成判監4周 月底處理辯方覆核刑期申請

2024-05-13 17:33

被告姚志明不小心駕駛罪成,得知判囚4周後即申請覆核刑期。資料圖片
被告姚志明不小心駕駛罪成,得知判囚4周後即申請覆核刑期。資料圖片

55歲時任消防隊目在2020年於西貢公路白沙灣附近駕駛消防車撞上一輛單車,致使單車上六旬外籍男子身亡。涉案消防隊目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惟不小心駕駛罪成。裁判官劉淑嫻今午在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4星期,惟辯方其後申請覆核刑期,指被告家人居於消防處宿舍及正在輪候公屋,如果被告入獄,家人將受影響。劉官押後案件至5月27日,期間被告續須還柙。

被告姚志明、現已退休,原被控於2020年12月6日在西貢公路近白沙灣教堂公廁,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F2312的消防車,引致RESTREPO Benjamin死亡;被告審訊後危駕致他人死亡罪脫。

死者當日被捲入消防車車底。網上圖片
死者當日被捲入消防車車底。網上圖片

辯方望判罰款 官:一條人命唔係用錢去計

辯方大律師林芷瑩為被告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沒有超速或違反其他道路守則,他對事件感到後悔,更為案中死者做法事,被告一早承認不小心駕駛,並非對事件不負責任,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或參考案例,判處罰款及停牌令。

劉官認為罰款並非合適判刑,指「一條人命唔係用錢去計㗎」。辯方續求情指,被告一家仍居於消防處宿舍,如果被告判監,他們一家便不能繼續居住宿舍,令其家庭破裂,刑罰會不合比例,並同意人命非常重要,被告已經非常後悔,他當時只是「一時睇唔到」才導致意外發生。

被告家人須遷出宿舍非法庭考慮判刑範圍

劉官判刑時,指報告不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因為事件導致死者身亡,社服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被告在審訊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就危駕導致他人死亡一罪,則不認罪及歸究於自己有眼疾,惟法官認為事件與被告眼疾無關,而是因為被告駕駛時只顧兩旁、忽略前方交通情況才引導意外發生。

劉官續指,事件導致死者身亡,死者家人和朋友受到的沉重打擊亦是無法彌補,加上被告撞上單車後、再撞到私家車和剷上石壆,事件傷害程度高;雖然辯方求情指被告如果判監、家人要遷出宿舍,這並不是法庭要考慮的範圍。

辯方申覆核刑期望祈判緩刑

不過,辯方求情亦提到被告自1992年加入消防處,直到2021年因本案勒令退休,被告熱愛工作,以消防工作為榮,曾參與撲救1996年嘉利大廈五級火及2016年淘大工業村迷你倉四級火,被告亦獲多區消防員和救護員、共144名同僚為其求情。劉官基於被告過去正面良好品格、及因本案患上抑鬱症,酌情減刑,終判處被告監禁4星期。

判刑後,辯方索取進一步指示後,澄清被告在還柙期間,家人准以巿值租金繼續居於宿舍,並輪候公務員特別配額公屋,但若然被告判監,家人便須遷出宿舍及重新輪候公屋,遂向法庭申請覆核刑期,希望法庭考慮緩刑;即使繼續判監4星期,抵消還柙日子後被告可即時獲釋,不影響其輪候公屋。劉官遂押後案件至5月27日再作考慮,期間被告還柙。

案件編號:KTCC920/2021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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