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前助手控誹謗案件准押後 潘焯鴻未存檔抗辯須付懲罰性訟費逾24萬元

2024-05-29 11:11

潘焯鴻(左)遭前助手潘小文(右)控告誹謗,更以其未存檔抗辯為由申請法庭勝訴判決,惟潘最後獲准押後案件,但須支付懲罰性訟費24萬元。資料圖片
潘焯鴻(左)遭前助手潘小文(右)控告誹謗,更以其未存檔抗辯為由申請法庭勝訴判決,惟潘最後獲准押後案件,但須支付懲罰性訟費24萬元。資料圖片

「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3月於Facebook及YouTube頻道發佈帖文及片段,稱前助手潘小文等在慈山寺「偷李嘉誠漢白玉佛」。潘小文反駁指言論不實,先後入稟指控潘焯鴻誹謗及違反臨時禁制令,要求禁止潘焯鴻發表相關誹謗言論,並判囚或罰款。潘小文今早於高等法院以對方沒有存檔抗辯為由,要求獲判勝訴,法官潘兆童終應潘焯鴻要求無限期押後申請,惟潘焯鴻須支付懲罰性訟費逾24萬元。

原告為網上電台D100主持潘麒智,藝名潘小文,被告為「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原告曾受僱於諾翹生物化學有限公司,擔任被告助手,其後雙方出現勞資糾紛興訟。原告今指早已向對方送達狀書,以對方沒有存檔抗辯為由,要求獲判勝訴。被告則指其有權於28日內存檔誓詞,而今日才首次提出押後申請。潘官有見法庭早前向原告批出臨時禁制令,決定下令無限期押後申請,惟被告須於14日內存檔抗辯,並支付逾24萬元懲罰性訟費。

法官余啟肇早前批出臨時禁制令,解釋指涉案言論指控非常嚴重,涉及盜竊刑事罪行,對原告打擊重大,而潘焯鴻電郵中沒有試圖證明指控屬實,而其實指控根本毫無根據,沒有說明原告如何參與搬像過程,單單搬像亦難以構成盜竊,潘焯鴻也沒有證據說明慈山寺人員不同意搬像。

案件編號:HCA514/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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