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理人公司老闆余毓興創作新歌《以犬之名》 張柏芝入稟控其誹謗申令禁制並索償

2024-06-04 12:14

張栢芝控告余毓興誹謗,要求法院頒令禁制兼向余索償。
張栢芝控告余毓興誹謗,要求法院頒令禁制兼向余索償。

現年44歲的張柏芝在2020年曾遭前經理人公司老闆余毓興入稟,指控未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要求賠償1,276萬元。余毓興近日以唱作人身份,創作新歌《以犬之名》批評張柏芝。張柏芝昨入稟高等法院,指控余毓興新歌及一系列相關報道內容誹謗,要求法庭下令移除其抖音等社交媒體帳戶中不實言論,禁止再行發佈,向余毓興追討賠償,並要求書面道歉、收回或糾正言論。

原告為張柏芝,被告為余毓興。入稟狀指,張柏芝乃知名女演員,而余毓興為人不實,明知自己從未擔任張柏芝經理人而於4年前入稟時訛稱自己為張柏芝經理人,實際上張柏芝當時經理人為2013年清盤的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有限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再者余毓興清楚由AEG提供4,000萬港元予張柏芝而非余毓興,自AEG清盤後兩者之財務轇輵概與余毓興無關。余毓興狀告張柏芝的案件將於明年12月3日開審,預計審訊需時8天。

余毓興2024年6月1日左右透過與記者交際、於抖音和TikTok等社交平台上發佈文字片段,在互聯網上惡意散播余毓興歌曲《以犬之名》一系列報道中的誹謗字句,明知內容不實而惡意中傷張柏芝,逼使張柏芝以不合理條款和解,引人注目來自娛,並宣傳自己娛樂事業以獲益,事前沒有警告張柏芝或給予其機會糾正,故入稟申令禁制並索償。

張柏芝4年前遭前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及其老闆余毓興指其收取預支片酬後沒有履行電影合約接拍電影,要求賠償至少1,276萬元損失。案件將於明年12月3日開審,預計審訊需時8天,涉逾500份文件,雙方將各自傳召兩名證人出庭作證。

案件編號:HCA1052/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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