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等7人參與集結罪終極上訴 爭論定罪是否相稱
2024-06-24 11:50
民陣2019年8月18日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成,判處緩刑或監禁,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罪定罪,4人獲減刑。7人今早(24日)再上訴至終審庭,爭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時應審視定罪是否相稱,解釋定罪本身作為限制,法庭有責任確保定罪相稱,當日遊行絕對和平,眾被告行使其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最終定罪並不相稱。
上訴議題為「法庭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具說服力而無約束力的決定,如應跟從,則法庭應在何等情況下套用執法層面的相稱性測試」。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何沛謙、彭耀鴻及潘熙等代表,律政司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等代表。李柱銘、吳靄儀以及還柙中的李卓人、何俊仁今到庭應訊,庭外有多架警車包括劍齒虎裝甲車等在場戒備。
余若薇引案例說明定罪本身屬一種限制
余若薇先陳詞指要區分清楚系統層面挑戰及執法層面挑戰,早年挑戰《公安條例》的梁國雄終審案並沒有排除執法層面的相稱性挑戰,續指本案中警方曾決定禁止遊行,原因在擔心激進分子騎劫遊行,然而最終警方憂慮並未成真,因此本案眾被告不應受當初警方憂慮所影響,定罪時應考慮其是否相稱。在李官追問下,余若薇引用案例說明定罪本身屬於一種限制,如今雖不挑戰《公安條例》相關條文或警方禁令,惟法庭仍有責任確保定罪相稱。
余若薇續指,案發當日有近30萬人前往維園參與合法集會,以和平聞名的主辦單位考慮到與會民眾疏散事宜,安排糾察開路,帶領群眾離場,而本案眾被告唯一被定罪的行為在於眾被告在未獲警方批准下參與和平遊行。余若薇反駁從合理辯解角度而言,眾被告只是行使其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因此最終定罪並不相稱。
張官提問從本港法理學而言,有何控罪元素本身並沒有達至相稱,何沛謙回應指部分罪行例如暴力破壞等,無關憲法權利,不受憲法權利保障,反觀本案控罪則關乎被告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由拘捕到定罪之間所有干預方式均應審視其是否相稱。張官追問如主審法官裁定控方已能證明所有控罪元素,還要再審視定罪是否相稱,此事又有何止境?何沛謙答道無論原審、上訴還是司法覆核,法庭均可審視定罪是否相稱,如今被告上訴正是一個機會。李官追問若既不挑戰條例,又不質疑決定,那相稱性測試到底能夠如何進行,何沛謙解釋指應視乎每宗案件案情個別而論,觀乎本案案發當日,涉案遊行絕對和平,因此定罪並不相稱。
潘熙引用另一宗上訴案件,指社民連及工黨8名成員2020年五一勞動節四人、四人一組,到政府總部外請願,被裁定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成,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駁回上訴後拒批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指眾被告是否「受禁群組聚集」純屬事實裁斷。潘熙解釋上述案件正正示範了如何進行執法層面的相稱性挑戰,雖然最終敗訴,但過程中審視了案情中一眾因素而得出裁斷,相反法庭亦無法基於過去的系統層面挑戰,而排除未來所有執法層面挑戰。潘熙重申和平集會屬被告的憲法權利,若審視執法過程時這一權利未受律政司保障,眾人則只能求諸法庭,正如當下。
彭耀鴻陳詞指根據警方紀錄,案發當日警方沒有必要制止遊行或者拘捕任何人,反問最終拘捕並將眾被告定罪有何必要。張官追問《基本法》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如今上訴方卻認為無理檢控時,即使成功證明控罪元素,法庭也有責任審視檢控相稱性並拒絕定罪,質問其邏輯何在。彭耀鴻回應指只有無理檢控時才應脫罪,因為法庭作為最後看門人理應介入。
余若海:引入審視定罪相稱性形同自我審查
余若海代表律政司陳詞指,根據梁國雄案,其指出本港法理學的獨特之處在於要平衡基本人權和確保國家及社會安全和秩序,上訴方受審時沒有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而且在當時的社會氣氛下,和平集會容易演變成暴動,案發前已經有18次同類情況,認為本案控罪元素中已經達至平衡相稱,故法庭定罪前毋須再審視定罪相稱性,反駁上訴方指其「搬龍門」,即使犯法也可因定罪不相稱而脫罪。
張官提出2套說法,詢問余若海意向,問到其是否認同《公安條例》條文元素中是否固有地達至平衡相稱,或法庭應否跟從本港法理學一向做法來裁定是否相稱,毋須跟從英國法院決定,余若海兩者均表示同意。張官再提問指英港制度不同,若某項控罪元素違憲,本港法庭可裁定相關條例非法,然而英國法庭則無法如此行事,只能收窄條例詮釋來補救,余若海同意。
余若海又想像如順應上訴方說法,案發當日若有部分示威者干犯暴力行為,本案被告亦會抗辯指自己沒有參與暴力行為而要求獲判無罪,如此則會破壞預防罪行的立法原意,《公安條例》立法原意正在於確保市民參與和平示威毋須憂慮發生暴動等行為,更指引入審視定罪相稱性一事形同自我審查,違反法治,也違背法律明確的要求。
終審庭押後裁決。
7名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經審訊後原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梁國雄判囚18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被判囚12個月;李柱銘判囚11個月;何秀蘭被判囚8個月。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獲緩刑2年。
7人早前均上訴定罪,上訴庭一致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但駁回7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獲減刑至5個月。
案件編號:FACC 2-6/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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