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美隊2.0」馬俊文提首宗司法覆核 早前因新監獄例未能提早獲釋

2024-06-24 14:27

23條︱「美隊2.0」馬俊文提首宗司法覆核 早前因新監獄例未能提早獲釋
23條︱「美隊2.0」馬俊文提首宗司法覆核 早前因新監獄例未能提早獲釋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監獄規則》列明勤奮及行為良好的囚犯可獲減刑,馬原獲准於今年3月25日提早獲釋,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年3月23日刊憲生效後,他則被告知他不能提早獲釋。他上周五(21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懲教署決定,下令懲教署立即釋放馬俊文,並頒令指《監獄規則》的新修訂並非「依法規定」,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理應解讀國安案被告減刑條例為「除非懲教署署長相信釋放該囚犯會違反國家安全利益,否則該囚犯可以獲得減刑」,並要求懲教署就事件作出賠償。

原定23條生效後兩日後獲釋

申請人為馬俊文,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馬俊文透過律師團隊在入稟狀指出,馬俊文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自2020年11月24日已在塘福懲教所服刑40個月,馬在今年2月24日獲告知他可於今年3月25日提早獲釋。今年3月23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生效當日,馬還剩兩日便能提早獲釋,他早上被安排與兩名心理學家會面,並進行心理評估,以對比他一年前的心理狀態,當晚6時他便獲告知喪失了今年提早釋放的權利,需繼續服刑至少一年,等待署長下年覆核。

事件令馬俊文大感委屈,懲教人員怕他得知不能提早獲釋的決定後,會對他有巨大衝擊,便安排他入住醫院兩日。馬俊文在3月25日則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告知他不能提早獲釋的原因,令他知道事件與《監獄規則》的新修訂有關。

申請方質疑三重否定時濫用酌情決定權

申請方爭議懲教署署長在考慮「囚犯不得獲得減刑,除非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三重否定測試時,有濫用酌情決定權的風險、闊度及不確定性,質疑他暫緩提早獲釋決定一年再作覆核,此項具追溯性新規定的合憲性,他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生效後兩日便可提早獲釋卻因新修訂而獲剝奪權利的公平性,由「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而非懲教署署長作出涉案決定的合法性,幾乎不存在公正審理程序保障措施並令他需再服刑至少一年的不合理性。

申請方提到「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並非依法成立,馬俊文也不知其權力範圍,該會只列明它按馬俊文在監獄中的行爲 、更生進度及心理評估,裁定他不得獲得減刑,質疑該委員僭越懲教署署長的權力。該委員會向懲教署署長提交的個案考慮撮要文件亦指:「沒有在馬俊文身上發現有明顯的認知方面問題」,「惟馬俊文對參加更生活動不太熱衷,表現比較被動,過程中亦不會透露自己的真實感受」,「現階段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俊文給予減刑,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委員會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遂不建議把馬俊文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

《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在3月23日刊憲生效,修訂了第234A章《監獄規則》第69條,列明如某囚犯是因為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獲得減刑,該囚犯的個案也不會獲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不論囚犯在生效日前後或當日被判囚,新修訂亦適用,囚犯不獲得減刑後,署長每年覆核該決定。

案件編號:HCAL979/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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