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涉將投訴信交助理律師轉交申訴專員 兩人被控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案開審

2024-06-27 14:42

鄒家成(左)及胡詠斯(右)被控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資料圖片/王仁昌攝
鄒家成(左)及胡詠斯(右)被控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資料圖片/王仁昌攝

因涉35+顛覆案等被還柙的鄒家成於去年5月在會面期間,涉嫌將投訴信交給30歲女助理律師以轉交申訴專員公署。兩人因而遭國安處拘控,2人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懲教主任供稱,鄒家成去年4月底要求索取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當時鄒沒有透露原因,而懲教有提醒鄒,表格寄出前必須先由懲教進行保安檢查,不可自行寄出或轉交他人。

26歲被告鄒家成及30歲助理律師胡詠斯,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王仁昌攝
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王仁昌攝

懲教助理供稱曾告知不要自行寄出

一級懲教助理林振昌供稱,2023年4月28日,他與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派飯時,經過鄒的囚室,鄒要求索取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被問起原因時,鄒沒有回應。林後來將表格帶給鄒,並告訴鄒填妥表格後,不要自行寄出,一定要通知懲教職員,將會進行保安檢查,但不會查看當中內容,並着鄒「千祈唔好交畀其他人」,當時鄒表示清楚明白;鄒沒有說過會否由他人寄出,如果有,林會着鄒另作申請。

代表鄒的大律師董皓哲盤問時,指囚室內的申訴專員公署告示沒有提及要交由懲教檢查後才可寄出,亦沒有註明不可自行寄出或轉交他人。林回應「我有同佢(鄒)講」。董又稱,鄒當時有透露投訴是關於他在獄中未能收取到兩本書籍。林不同意。

代表胡的資律大律師王正宇盤問時,問到保安檢查的基礎。林稱為了防止信件夾有違禁品,例如自製刀片或淫褻圖片等,又重申不會查看當中內容,只會檢查有否夾附物品。王其後指,懲教無權阻止囚犯去信申訴專員,囚犯亦毋須向懲教申請,都可以寫信給申訴專員。林同意。

證人指是依部門做法及工作指引

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供稱,2023年4月28日,鄒向他索取投訴表格時,他曾問其原因,但鄒沒有回答;及後陳將表格交給林,並着林告訴鄒必然經懲教寄出表格。陳指保安檢查只需時數秒,確保沒有夾附物品便可寄出,他不會查看表格內容,檢查亦會在囚犯面前進行。

代表鄒的大律師譚俊傑盤問時,陳同意自己沒有權力查看表格的內容;被問到保安檢查的基礎時,陳稱是依部門做法及工作指引。王則問到,如果不跟從懲教指示、向懲教作出申請,是否不能將表格帶出監獄。陳稱不可以,但同意《監獄規則》沒有相關條文,做法是依照部門指引。

CCTV片段顯示鄒家成透過小窗口將文件交女被告

二級懲教助理陳嘉運供稱,2023年5月2日,鄒家成與女被告在會見室進行探訪,期間陳嘉運曾協助雙方轉交法律文件,並有作出記錄,但當中不包括涉案的投訴表格;控方在庭上播放會見室內片段,顯示鄒在探訪期間,曾經將一份文件透過會見室中間的小窗口交給女被告。

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今午中段陳詞時,指根據《監獄規則》第47(4)條「……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並沒有其他條件或規則限制;庭上證人供稱必須經檢查,只是懲教的指引,並沒有相關法例支持。王陳詞指,工作指引不可將法律扭曲,為法律加上條件,要求法庭裁定女被告表證不成立。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押後至明天裁斷表面證供。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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