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桂思因開漏藥致肝衰竭亡 已獲撤控誤殺罪兩醫生申請訟費 官質疑控方當初「告早咗」 押後7.18裁決

2024-06-27 17:02

死因庭早前裁定鄧桂思因開漏藥致死,死於不幸,而兩涉事醫生林治崑(下右)及陳小劍(下左)較早時亦已獲撤銷誤殺控罪,二人今申請4堂訟費。
死因庭早前裁定鄧桂思因開漏藥致死,死於不幸,而兩涉事醫生林治崑(下右)及陳小劍(下左)較早時亦已獲撤銷誤殺控罪,二人今申請4堂訟費。

身為乙型肝炎帶菌者的鄧桂思,2017年因腎病到聯合醫院覆診,疑因醫生開漏藥導致肝衰竭死亡。 兩名主診醫生林治崑及陳小劍疑開漏抗病毒藥,原被控2項誤殺罪,去年則獲撤控兩罪,並已恢復原有職務和臨床工作。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辯方在死因聆訊完結後向法庭申請訟費。控方認為兩名醫生的行為屬自招嫌疑及值得譴責,建議法庭拒批訟費。暫委裁判官陳姵妏一度質疑控方是否「告早咗」,否則可避免涉案4堂訟費,控方反駁此為事後孔明。陳官最後需時再作考慮,押後案件至7月18日下午裁決。

50歲醫生林治崑及45歲醫生陳小劍原被控一項誤殺罪,林治崑原被控於2017年1月20日至8月2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鄧桂思,陳小劍原被控於2017年2月17日至8月2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鄧桂思。控方在第四次聆訊時指明已全面考慮相關法律證據,申請撤控獲批。

林治崑醫生。資料圖片
林治崑醫生。資料圖片
陳小劍醫生。資料圖片
陳小劍醫生。資料圖片

死因庭上月裁定鄧桂思「死於不幸」

陪審團今年5月以大比數4比1裁定鄧桂思「死於不幸」,即裁定鄧桂思於2017年1月20日及2月17日在聯合醫院應診期間,因服用高劑量類固醇,未獲同時處方抗病毒藥,引致乙型肝炎發作而肝衰竭亡。陪審團指,鄧桂思先因出現急性肝衰竭而需換肝,後出現組織性肺炎及胸腔積液,最終導致敗血症而亡,而缺氧缺血性腦病變亦是其一成因。

辯方稱兩醫生沒有自招嫌疑

辯方申請訟費時表明,死因聆訊的證據及結果與本案撤控無關,控方為免訟費申請聆訊內容影響死因庭陪審團的裁決而押後至今天處理。辯方指兩名醫生被捕前從未被邀參與警方調查,也沒有誤導警方調查方向,認為控方沒有明確指出控告兩名醫生的根本性基礎,而控方若指兩名醫生開漏藥,控方也未能把兩名醫生嚴重疏忽導致鄧桂思死亡一事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即使有些證人不願作證,亦非辯方責任。辯方強調兩名醫生沒有自招嫌疑,即使繼續審訊也會「點告都告唔入」,理應獲批4堂訟費。

控方指兩人疏忽程度既明顯又重大

控方重申兩名醫生為乙型肝炎帶菌者處方高劑量類固醇時,沒有同時處方抗病毒藥,以致鄧桂思出現急性肝衰竭,出現死亡風險。控方提到需同時處方抗病毒藥一事是在醫學士學位課程已教導本科生,兩人疏忽程度既明顯又重大,證據並不弱。兩人在2021年的醫委會紀律聆訊中,被裁定專業失當罪成,親口求情時承認開漏藥,並為他們的「疏漏」而道歉,可見兩名醫生的行為屬自招嫌疑及值得譴責。

控方:兩醫生行為值得譴責

控方指有專家證供提到,任何醫生無論工作如何繁忙,開漏藥的事情完全不能接受,而若兩名醫生記得處方抗病毒藥,鄧桂思的死亡可能可以避免。控方認為考慮證據強弱、被告抗辯理由及公眾利益等,可知兩名醫生的行為是值得譴責,故不應予以辯方訟費。

官:專家證據咁足夠,唔明點解唔告

暫委裁判官陳姵妏則指,「控方講到專家證據咁足夠,叫唔到其他證人又如何?唔明白點解控方唔告」,而且控方大可拘捕兩名醫生後給予兩人保釋,讓控方完成調查及索取足夠法律意見後,才決定是否控告兩名醫生,便可避免4堂訟費,並且避免是次訟費申請,一度質疑控方是否「告早咗」。

控方:事前預計不到「情況轉變」

控方認為陳官的說法屬事後孔明,而控方曾認為案件有合理定罪機會才決定提告,事前預計不到「情況轉變」,令控方需撤控,更何況若控方「諗清諗楚」、「拖住唔告」,亦會被辯方投訴嚴重拖延檢控,案件或會被申請永久擱置聆訊。

案件編號:ESCC98/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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