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涉騙房津逾72萬 官裁定欺詐罪表證成立 押後11月結案陳詞

2024-08-30 16:47

法庭裁定李雪菁欺詐罪表證成立,惟她選擇不作供,控辯雙方將於11月結案陳詞。王仁昌攝
法庭裁定李雪菁欺詐罪表證成立,惟她選擇不作供,控辯雙方將於11月結案陳詞。王仁昌攝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於2019年至2021年違反港大自行租屋津貼計劃規則,沒有居於申請表上報稱的九龍塘住址,而是與父母同住沙田,涉嫌詐騙津貼共約72萬元。廉署起訴李雪菁一項欺詐罪,她否認控罪。暫委法官張志偉今於區域法院裁定表證成立,李雪菁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案件押後11月19日作結案陳詞。

54歲被告李雪菁,否認於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向港大虛假表示她已遵守規管批出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則及入住規則、意圖詐騙而誘使港大向她發還租金、差餉和管理費共722,400元,導致她獲得利益或港大蒙受不利。

控方今完成舉證,辯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沒有中段陳詞,張官遂裁定案件表證成立。經商討後,控方將於10月29日存檔書面陳詞,而辯方將於11月8日存檔陳詞,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進行口頭陳詞。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被告於2005年起租用九龍塘又一村富澤苑某單位,及後以此單位申領港大自行租屋津貼;惟被告實際與父母一起居於沙田九肚山寶柏苑一期某單位內,她亦經常使用往返沙田的隧道,向運輸署報稱的住址亦是沙田單位;被告申請身份證的住址也是沙田單位。被告母親案發時的印傭早前供稱,她每天都會看見被告在沙田單位內出現,而被告亦會在單位內與其父母一起吃午餐和晚餐。

案件編號:DCCC263/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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