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盤|《立場》煽動案裁決 劃清媒體違法界線

2024-08-30 09:15

《立場新聞》煽動案昨日有裁決,前總編輯鍾沛權(右)、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左)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成。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煽動案昨日有裁決,前總編輯鍾沛權(右)、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左)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成。資料圖片

審訊歷時近兩年的《立場新聞》煽動案昨日有裁決,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成,為回歸後首次有傳媒被控煽動罪及定罪。17篇涉案文章中,有11篇被裁定具有煽動意圖。

案件吸引了不少歐美媒體報道,包括英國的BBC、美國CNN、《紐約時報》等,其中《紐約時報》大字標題指控「香港傳媒人煽動罪成打擊新聞自由」。港府則反駁外國政客和組織指稱裁決「打壓」新聞自由的說法站不住腳,形容將煽動仇恨言行歪曲成「新聞工作」,才是對香港專業新聞從業員的最大侮辱。

審訊歷時近兩年的《立場新聞》煽動案昨日有裁決,17篇涉案文章中,有11篇被裁定具有煽動意圖。資料圖片
審訊歷時近兩年的《立場新聞》煽動案昨日有裁決,17篇涉案文章中,有11篇被裁定具有煽動意圖。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資料圖片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資料圖片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裁決在法律上無爭議,今次案件定罪主要考慮有兩點,一是「編輯出版人的責任」,二是何謂「犯罪行為」。就前者而言,不論回歸前後,編輯向來要對刊物負責,這與是否涉及煽動、國安類罪行無關。至於「犯罪行為」定義,確實煽動罪並非像詐騙、販毒等「傳統罪行」,但這已是香港法制的一部分,也是合憲,因此處理手法並無分別。

本案審訊控辯雙方核心爭議之一,是控方需否證明被告具有煽動意圖,而判案書第148段提及的門檻有3種,最高要求為發布者須蓄意煽動;其次是發布者知悉有關風險而不顧,罔顧煽動後果;最低要求為發布者至少須對文章內容具煽動意圖知情。法庭最終在第183段中,決定採用首兩項標準,即至少要證明被告「罔顧煽動後果」。

湯家驊稱尊重法庭決定,但個人傾向控方提出的定罪門檻,即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容許該刊物出版」便可,而毋須證明被告「認同刊物煽動目的」。他又指,煽動罪被納入23條後,罪行元素其實沒明顯分別,反而加入了《國際人權公約》下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案件另一層意義在於對本港媒體生態影響,警方國安處對《立場》採取執法行動在2021年底,該年《蘋果日報》停運,而《立場》在執法行動後不久亦宣布停運,被視為反政府的媒體近乎清零。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當時曾提及,行動最終目標是營造新的政治和法律氣氛,讓媒體知所進退,不容成為煽動動亂、反中亂港的平台。

事隔兩年半,劉兆佳認為是次法庭對於涉案文章中,哪些具有煽動成分有詳細解釋,當然很難具體判斷隻言片語有否煽動意圖,始終要結合當事人其他言行、當時政治環境等因素判斷,但至少媒體研究判案書後可作為參考,避免發表同樣言論墮入法網,透過案例劃下較清晰的界線。他說煽動罪行同類案例較少,有今次案例作為參考,便可發揮規範媒體行為的客觀效果。

他又提到,西方媒體對香港的批評是預料之中,亦難以避免,在地緣政治下,外國難免戴有色眼鏡看香港,或有其他政治意圖,特區政府亦一定會反駁,但他認為這類攻擊實質殺傷力有限,「都係嘈兩嘈」。

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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