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隊2.0」因新監獄例未能提早獲釋 申司法覆核質疑懲教署未及時披露文件 涉程序不公

2024-10-22 14:14

馬俊文因新監獄例未能提早獲釋提司法覆核。
馬俊文因新監獄例未能提早獲釋提司法覆核。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監獄規則》列明勤奮及行為良好的囚犯可獲減刑,馬原獲准於今年3月25日提早獲釋,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年3月23日刊憲生效後,他便被告知不能提早獲釋。馬申請司法覆核欲推翻懲教署決定,今(22日)於高等法院開庭處理。馬一方質疑懲教署監督只告知馬「3月25日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沒有給予馬有關拒絕原因的文件以進一步了解清楚事件,便要求馬在2日內提交書面申述,令馬被誤導簽署已收齊文件及沒有任何申訴,質疑事件涉及程序不公。

未獲通知被拒提早釋放原因

申請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申請方大律師關文渭表示,馬俊文自2020年11月24日已在塘福懲教所服刑,馬在今年2月24日獲告知他可於今年3月25日提早獲釋,但馬在今年3月23日則被口頭告知「3月25日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無申訴」,但馬不知他被拒提早釋放原因,又一直沒有收到「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的考慮撮要,馬被限定於3月25日早上前需提交書面申述,令馬準備書面申述有難度。馬在獲得評審委員會考慮撮要文件前,便被要求簽署表示收到文件及沒有任何申訴,馬提交申述後也沒有獲署方回覆,署長僅在3小時內已決定不會把馬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故認為過程涉及程序不公。

懲教署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劉曉曦攝
懲教署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劉曉曦攝

申請方獲准傳召懲教署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出庭接受盤問,質疑盧在3月23日已知「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已發表英文版考慮撮要,但一直沒有為馬主動索取中英文版的考慮撮要,以讓馬了解他被拒絕提早釋放的原因。盧指他在3月23日曾以口述形式把考慮撮要告知馬,表示評審委員會考慮了其獄中行為、更新進度、心理評估後,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亦表示馬可在兩日內提交書面申述。

懲教所監督稱不知署長即日決定不轉介考慮提早釋放

盧表示發現馬在3月23日得知他不能提早獲釋後情緒低落,便被送往醫院觀察。馬在3月25日早上9時前需提交書面申述,但盧在3月25日下午1時許才從上司手中收到評審委員會中文版考慮撮要,其後才把文件送給馬。申請方懷疑盧沒有在馬提交申述的限期前向馬提供附有他不得提早獲釋原因的考慮撮要,盧則表示他收到文件才作轉交,此前並沒有考慮過要特意為馬索取文件,盧也不知署長會即日決定不把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

《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在今年3月23日刊憲生效,修訂了第234A章《監獄規則》第69條,列明如某囚犯是因為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獲得減刑,該囚犯的個案也不會獲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不論囚犯在生效日前後或當日被判囚,新修訂亦適用,囚犯不獲得減刑後,署長每年覆核該決定。

新修訂的《監管釋囚條例》第6(3A)條則指明除非署長信納提早釋放犯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申請方:若行為良好可獲減三分一刑期為慣例

申請方提出囚犯若行為良好可獲提早獲釋,一般慣例是將刑期減去三分之一,其識別牌上也會寫有他能提早獲釋的日子,此屬馬俊文的合法期望。申請方認為新規定具追溯性,並非為了囚犯更生或防止重犯,而是預設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坦不可獲提早釋放,署長不會將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一年後再作評估,變相就如被懲罰「加監」一年,令囚犯的服刑期或比原本的法庭判刑更長,違反了馬俊文的合法期望,而且說服署長囚犯未來不會損害國家安全的利益,比證明他日後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更困難,令馬難以獲得提早釋放,同時質疑具追溯性的新規定違憲。

案件編號:HCAL 979/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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