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居民不滿重建開咪表訴求 噪音煩擾罪成罰1500元 官指有良好動機亦非辯護理由

2024-11-08 17:42

黃桂強辯稱當日開咪為居民表達訴求,法庭指有良好動機亦不構成辯護理由。歐樂年攝
黃桂強辯稱當日開咪為居民表達訴求,法庭指有良好動機亦不構成辯護理由。歐樂年攝

大坑西邨今年6月4日晚有2個擴音器播放居民對於重建的不滿及訴求,其發出的聲音被指擾民。一名65歲男居民被票控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罪,經審訊後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暫委裁判官蘇竟稱,被告案發時希望表達訴求,但這良好動機不能構成辯護理由,因此裁定他罪成,判罰款1500元。

被告稱代表居民開咪表訴求

65歲被告黃桂強報稱無業。蘇官指,控方證人、即警員誠實可靠,而本案的其中一個爭議是須考慮涉案擴音器是否有造成噪音,法庭認為當身處1至2樓的人士覺得煩擾,已足夠證明有造成噪音。被告稱,涉案擴音器是由一群居民合資購買,亦非由他放置在該處。

蘇官說,根據警員的證供,警員案發時發現擴音器上寫有一個「黃」字及一個電話號碼,致電後由被告接聽,並表示擴音器屬於他。蘇官因此裁定被告擁有涉案2個擴音器的管有及控制權。被告指大坑西邨居民受打壓,他只是出於好意,代表居民表達​訴求。蘇官稱,被告的良好動機不能構成辯護理由,應考慮是否有其他方法申訴,在不影響別人的情況下以有效的方式表達訴求,​​法庭不接納被告陳詞,裁定他罪成。

稱出於好意望法庭輕判

被告求情指,案發時只想提醒居民之間如何去就訴求溝通,明白蘇官知道他是出於好意,但在法例下須判他有罪,希望蘇官考慮到他對法律一知半解,能盡量輕判。

案情指,警員2024年6月4日晚9時4分至9時20分之間在大坑西邨範圍發現噪音,其後知道噪音由2個掛在大坑西邨民泰樓1樓梯間和2樓走廊的擴音器發出。警員調查後,被告承認是擴音器物主。

案件編號:KCS22497/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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