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偵緝警員供稱首被告何卓為手機內發現其自拍照及涉案Telegram群組
2025-01-23 10:40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40天審訊。偵緝警員供稱,首被告何卓為被捕後,同意警方檢視從他身上檢取的3部手機,自願提供手機密碼及在警員記事冊上簽名作實;偵緝警員其後與網罪科警長一起檢視手機,發現機主曾在涉案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發送懷疑是硫磺粉的相片,並在手機相簿發現疑似何卓為的自拍照。
何卓為簽名作實自願提供3部手機密碼
偵緝警員李百謙供稱,其小隊於2020年3月7日晚在青衣港鐵站拘捕何卓為後,在2020年3月8日凌晨近12時半押解何卓為前往青衣警署;同事梁家俊在警署接見室向何卓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詢問何卓為是否同意警方檢視其身上搜出的3部電話及提供密碼,當時何卓為同意,他在警員記事冊上寫上「我願意」及密碼,並簽名作實。
李百謙續供稱,他在接見室檢取了何卓為的黑色斜孭袋、粉紅色背包、迷彩腰包、3M面罩、黑色帽、假髮及假鬍鬚等;及至凌晨約1時15分,他與網罪科警長2082在另一房間內一起檢視從何卓為身上檢取的金色iPhone,發現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警長2082其後對電話進行拍攝。
控方庭上展示警長2082拍攝的相片,顯示用戶「一枝弓」曾在群組發送片段及稱「差d退休,加左S」,而機主曾在群組發送兩張相片,分別顯示紅色膠袋和兩袋包裝上寫有硫磺粉的粉末,後來又發送訊息稱「大角咀旺角畀我清左倉」;iPhone相簿內亦有一張戴面罩男子的自拍照,李百謙稱從其髮型、眼睛及面部輪廓,認出相中人便是何卓為。
何卓為被押解回宏創方搜查
此外,李百謙稱在2020年3月8日早上7時許,小隊押解何卓為到宏創方503室搜查,但並沒有檢取任何物品;李百謙稱據他所知,早前已有其他警員搜查過該單位,他當時主要嘗試搜找何卓為的個人物品、電子裝置、單據或印有何卓為姓名的文件等。
辯方盤問時,問到李百謙從何卓為腰包搜出3部手機時,警長2082是否在場。李百謙稱當時警長2082亦在場,「目的係就一啲電子儀器提供一啲專業意見畀我,同埋協助我去保存一啲電子證據」;李百謙又稱自己當時將3部涉案電話放入防信號干擾袋,「所以我當時當刻係無一個逼切性去檢視3部電話」。
辯方續問到,李百謙檢取何卓為身上物品時,有否記錄其他沒有檢取作證的物品。李百謙稱青衣警署報案室人員應有記錄。辯方稱當時何卓為攜有伸縮魚竿和大量釣魚用品,並於庭上展示一盒魚勾、一個捲線器及一盒釣魚用具等,稱物品從何卓為的個人財物袋取出。李百謙稱「無印象見過」;控方亦表示對相關物品有爭議,法庭暫時將物品列作臨時證物。此外,法官陳仲衡亦問到如果當時李百謙看到上述物品,會否需要檢取。李百謙稱不需要。
否認以武力逼使何卓為交出手機密碼
辯方指,李百謙在記事冊上沒有記錄自己於同日凌晨12時35分至52分期間在幹甚麼。李百謙稱,當時梁家俊向何卓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相信梁有記錄,又稱自己當時與梁在一起。
辯方續指,當時警方使用武力逼何卓為交出手機密碼。李百謙不同意,但他同意當時警方沒有針對何卓為手機的搜查令。辯方追問,為何沒有告訴何卓為,他可以不同意警方檢視手機或拒絕交出密碼。李百謙則指,其記事冊上的聲明提到「如果你同意及明白,請你簽名作實」,稱「如果第一被告(即何卓為)唔同意,佢係唔會簽名」,又指何卓為一小時前已被警誡,當時亦已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知道發生咩事」及明白其權利。
辯方又問到,李百謙的上級、警長劉永旭及警署警長林偉亮當時是否在場,有否指示李百謙要警誡何卓為。李百謙稱,他沒有印象當時兩名上級是否在場,他也沒有收到相關指示,「唔需要乜嘢程序都要上司指示」,因為這是既有的警務程序,又指「如果咁資深嘅上司發現程序有問題,會同我哋講」。
何卓為曾報稱不適但拒送院
辯方問到,李百謙和警長2082一起檢視涉案電話,為何不在何卓為面前進行。李百謙稱沒有需要,因為何卓為已向警方同意檢視及提供密碼。辯方又問,為何錄影會面中,警員也沒有提到何卓為早前同意及自願交出電話密碼。李百謙稱其實在錄影會面問過案件詳情後,應該會詢問檢取的證物,但何卓為後來送院。
辯方其後提到,當日凌晨何卓為見律師後,曾報稱不適,但救護員到場時,何卓為卻拒絕服務,其後又表示不需要律師協助,李百謙當時有否問何卓為原因。李百謙稱沒有,指何卓為拒絕救護服務後,曾再次與律師會面,相信何卓為已得到保障,其後進行錄影會面時,梁亦有詢問其精神狀態及須否律師陪同。
辯方另問到,何卓為會見律師時,為何李百謙、梁、劉和林都在門外把守,是否擔心何卓為透露自己遭警方武力對待。李百謙不同意,稱「無見過呢啲事情發生,我亦無呢個憂慮」,又稱他們是同一個小隊,一起在門外等候「好正常」、「係好合理嘅事」,「我睇唔到有咩奇怪之處」。
警否認游說何卓為不要求診
辯方指,其實李百謙「心知肚明」,劉曾進入何卓為獨處的房間,游說何卓為不要求診、與警方合作,否則何卓為提出不適、卻又拒絕救護服務,如此「勞師動眾」,李百謙必然會問其原因。李百謙不同意,又稱「唔知係咪勞師動眾啦」,只能夠說這是「報案室工作嘅一部分」。
辯方亦提到,何卓為在第2次錄影會面末尾說「點嘛阿Sir」。李百謙稱對此事有少許印象,「佢大概問返錄影會面嘅過程、程序,實質問啲咩我唔記得」,因與案無關、故沒有記錄;李百謙不同意何卓為當時問及保釋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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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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